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论文题目拟定为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实生活中投资领域非常活跃,隐名投资的现象越来越多,由此而引发的隐名股东纠纷频繁发生。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法律缺乏对隐名股东的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关于隐名股东纠纷的判决结果不一,严重影响司法的公正和权威。直到《公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隐名股东作了第一次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该解释仅仅从技术层面解决了几个实践中的问题,本身还不够完善。其实实践中隐名出资引发的各种纠纷都是由长期以来隐名出资法律关系和隐名出资人地位不明引起的,鉴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隐名出资人法律地位的模糊规定和实践中引发隐名出资纠纷的矛盾所在,对于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所以我决定研究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一定的意义,也可以加强自己对《公司法》和公司股东出资等问题的学习。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鉴于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隐名出资人法律地位的模糊规定和实践中频繁发生的隐名投资纠纷,为了能够很好的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的共同难题,论文主要研究内容有:
1、 隐名股东的概述,主要介绍隐名股东的概念、特征、成因、类型和历史渊源;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我国,如何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是理论界争论已久的问题,学者们各抒己见,学界形成了形式说、实质说与内外区别说等主流观点。专门就隐名出资写的专著比较少,主要是刘韶华《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法律问题研究》,很多散见与公司法的著作中,还有很多学位论文以及学术论文对隐名出资法律问题也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英美法系国家有着较为成熟的股权信托制度,其倾向于承认隐名出资人的股东地位。美国《示范公司法》将股东进行了区分:一类是持有股份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另一类是股份的收益人。《示范公司法》虽然只是一个示范文本,但在实践中是个重要的参照。其也可代表现行公司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框架。第二类其实就相当于隐名出资人。而在英国,2005年发布的《公司法改革》白皮书中提出间接投资者一说,建议保护间接投资者的利益并给予其一定的公司法权利。英美法系国家允许在股权上设立信托关系,即股权信托,可见公司的隐名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上是一种信托关系,用信托关系进行调整。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2022年12月:确定论文研究方向并具体拟定论文题目,根据论文题目查阅相关文献,结合有关理论知识,在大量阅读资料文献的基础上,撰写论文的开题报告。
2、2022年1月:搜集关于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学术界三种学说和隐名股东的概念的相关文献资料,仔细研读,为撰写论文找准切入点,理清思路,并写出论文的提纲。
3、2022年2-3月:完成初稿,对于论文中关于对隐名股东的中外立法分析,并对我国《公司法解释三》的相关法条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对于意见应该仔细斟酌,并与国家的立法紧密结合,紧跟立法的步伐,不与《公司法》相分离,及时跟紧立法的最新动态,对自己提出的意见应该不断思考和完善。
5. 参考文献
[1] 王芳.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j]. 河北法学. 2012(01)
[2] 杜国亮.隐名股东法律问题探讨[j]. 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 2008(02)
[3] 韩晔.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及其立法构想[j]. 法制与社会. 20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