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开题报告

 2021-11-11 20:26:18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为了实现均衡社会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然而,在实践中,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效果却显现出“逆向调节”的不良后遗症,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造成公众对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调节功能受到了普遍质疑。因此,本文研究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就有着现实而积极地意义。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蒸蒸日上,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取得收入的方式与途径逐渐趋向复杂和多样化。相应的,这种趋势不仅会导致税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上任务加重。

更重要的是,现行以个人为单位对个人所得收入分类征税的方式,势必会造成一些人的所得并没有公平纳税的现象。同时,近10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始终处于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之上,这也充分反映出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比较大的现实情况。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为了实现均衡社会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然而,在实践中,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效果却显现出“逆向调节”的不良后遗症,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造成公众对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调节功能受到了普遍质疑。因此,本文研究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就有着现实而积极的意义。对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利用案例分析比较以个人为单位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劣,目的是论证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更公平,更符合当前社会的发展需要。同时,借鉴美法两国有关家庭单位界定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和具体实践,从征收模式、纳税单位、税前扣除制度、税率结构、申报方式和征管方式等方面,提出建立一套较为合理的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体系构想。进行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于体现量能纳税,缩小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分配,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的最终目的是大胆提出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思路,初步得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与设计的基本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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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基本内容和目标:

一直以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都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以此为基础设计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和税率表,实现对个人的量能课税。然而个人的纳税能力不仅与自身相关,还受到家庭的影响。单身个人和已婚夫妇纳税能力不同,双薪家庭和只有一人有收入的家庭纳税能力不同,因此衡量纳税人纳税能力时应将家庭变量考虑在内,家庭课税制模式值得我们重视。本文提倡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以真实的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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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1、第1-4周:查阅相关文献资料,明确研究内容,了解研究所需理论知识。

2、第5-6周:确定方案,完成开题报告。

3、第7-11周:对相关理论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并完成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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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b盖伊彼得斯:税收政治学[m],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

[2]安体富。当前中国税制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年

[3]布坎南:民主财政论[m],商务印书馆,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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