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公民扭送制度明确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对于有下列情况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我国目前为止对公民扭送制度的理论研究稍显薄弱,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对公民扭送的规定是寥寥数语,另一方面,实体刑法学者也对扭送权少有研究。我国学者则主要从公民扭送权的目的性限缩方面,研究公民扭送权的限度问题,以及从性质方面为公民扭送制度严格定性,还有从价值方面去证实公民扭送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对公民扭送权的限度做出明确说明。这说明在扭送过程中,无论扭送手段有多粗暴,扭送造成的后果有多严重,在法律文本的范围内,都是合理有效的。但我们又必须对公民扭送的限度进行严格限定,公民扭送制度作为紧急权体系中的一部分,应受到宪法上比例原则的制约。扭送权不具有通过即时制止侵害的方式保护法益的功能,它只能在事后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创造一定的有利条件。正因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活动本身无助于受害者法益的恢复,所以服务于刑事追诉权的扭送权实施,须在限度上进行限制(陈璇《公民扭送权:本质探寻与规范续造》2019)。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1.引子:白朝阳等扭送通缉犯致其死亡案
1.1案情介绍
1.2引出问题——扭送的限度及法律责任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1)2019.12.26-2020.1.12,选题申报与审核,学生选题、确定指导教师并下达任务书;(2)2020.01.13-03.06,开题报告撰写、修改、提交给指导老师;(3)2020.03.07-03.20,分小组开题答辩,开题报告修改、定稿并提交;(4)2020.03.21-05.29,论文撰写,与指导老师互动,修改论文;(5)2020.05.30前正式提交毕业论文,准备答辩;(6)2020年第十五周,毕业论文答辩。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刘国庆.《论私人逮捕制度——兼论我国的公民扭送制度》[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年第27卷第6期:第110页—第120页.
[2]陈璇.《公民扭送权:本质探寻与规范续造》[j].《法学评论(双月刊)》,2019年第3期:第174页—第188页.
[3]谢波.《我国刑事诉讼扭送制度之检讨——兼评新修刑事诉讼法第82条》[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5卷第1期:第97页—第10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