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外投资中法人的外交保护开题报告

 2021-08-08 03:05:12

全文总字数:825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根据传统国际习惯法规则,一国境内外国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所在国不法侵害且用尽当地救济而不能获得合理补偿的情况下,该外国人的国籍国可行使外交保护权,向其所在国提出国际求偿。外交保护同样适用于法人。但在海外投资中,由于法人国籍国和法人的股东国籍国往往不是同一个国家,因此,法人的外交保护问题更为复杂。我国已经从资本输入大国逐渐向资本输出大国转型,我国去往海外的投资者主要是法人企业,因此,本课题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何确立外交保护中法人的国籍,如何判断公司的持续国籍,如何保护法人的股东,如何限制对法人的外交保护,是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见文献综述

3.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计划

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研究海外投资中法人的外交保护中,对于确定公司国籍持续原则中持续时间的确定标准,对于股东国籍国行使外交保护中如何区分公司权利和股东权利,如何界定不复存在,适用何准据法,对于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性质研究,以及卡尔沃主义对外交保护的限制有效性问题,存在的依据。

研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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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研究创新点

本文的特色是学者的理论观点结合国际法院实践中的外交保护案例,以及《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三者相结合来分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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