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刑法修正案九涉及诸多方面,笔者就关于网络犯罪方面做出研究。
研究理由:互联网技术的出现,为人们架构了一个快捷、便宜的虚拟世界,科学界称它为赛博空间,然而这个空间也有其黑暗的一面,计算机网络犯罪就是其中一例。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网络犯罪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从最开始的计算机系统犯罪到如今的网络信息犯罪,正所谓沧海桑田,变化巨大。现如今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为网络犯罪新增了三个罪名,加强了对网络秩序的管理。
研究意义:便于广大学者理解修正案九中对网络犯罪的规定,同时指出在罪名适用上的困难之处,方便今后对网络犯罪的完善。再者,网络发展飞快,越来越多的网络犯罪新类型也会出现,我们要有前瞻性,及时作出预防。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网络犯罪的理解与适用
解决的关键问题:三项条文有待完善的地方
写作提纲: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关于网络犯罪,立法最多的要属美国。美国为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保护和打击网络犯罪,美国从1997年开始陆续制定了多部法律。其中,1977年制定的《联邦计算机系统保护法》,首次将计算机系统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1987年制定的《计算机安全法》,是美国计算机安全的基本法律,目的在于提高联邦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1996年通过的《电信法》明确规定,不允许利用互联网宣扬恐怖主义、侵犯知识产权,向未成年人传播色情以及从事其他违反美国法律的行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法》则加强了对侵害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2000年通过的《政府信息安全改革法》,规定了联邦政府部门在保护信息安全方面的责任,建立了联邦政府部门信息安全监督机制。2002年3月通过的《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对政府机构的信息安全问题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2002年11月通过的《国土安全法》也涉及对包括通信设施在内的重要基础设施的保障。2002年通过的《关键基础设施信息保护法》,建立了一套完整详细的关键基础设施信息保护程序。此外,美国还制定了《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公共网络安全法》、《加强计算机安全法》等有关法律。
除美国之外,像瑞典、英国、德国、新加坡、韩国、日本等也建立了诸多关于网络犯罪的法律。最具代表性的有瑞典的《数据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涉及计算机犯罪惩治与防范的法律;英国的《1990年计算机滥用法》、欧盟制定的《计算机犯罪公约》、新加坡的《滥用计算机法》以及韩国的《重要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法》。
反观中国,不仅没有一项关于网络犯罪的部门法律,而且在刑法规定中仅有6条是有关网络犯罪的。由此可见,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工作还有待加强。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 开题阶段,选题定题,明确论文的研究目的,撰写论文的大致框架
2. 收集整理资料,查阅大量书籍。
3. 完成论文初稿
5.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
2. 于冲. 网络犯罪罪名体系的立法完善与发展思路--从97年刑法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j].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5.
3. 杨柳. 细化犯罪规定维护网络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对网络犯罪规定的细化[j]. 中国信息安全, 2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