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开题报告

 2022-07-23 15:04:46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网页著作权即网页版权,是指该网页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互联网络已经覆盖全球各地,连接着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的数十亿人口,深深的融入了人类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而网页则是网络的载体,他们相当于网络的#8220;门面#8221;。网页的构成要素包括网页源程序、网页界面和网页内容。美观友好,富有创意的网页才能吸引人,提高访问量,带来经济利益。因此网络设计者在网页设计上常常颇费心思,致力于设计出拥有自身特点的网页界面,但同时,#8220;搭便车#8221;的抄袭现象却层出不穷,从1999年的第一起中国网页侵权案开始到现在,有关网页侵权的诉讼就没有间断过,近年有关网络著作权的纠纷愈演愈烈,促使许多网站奋起维权,而我国在网络著作权方面的法律保护还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对其的处理也不大统一,学界对此的相关看法也是各执一词。因此需要对网页著作权问题进行更深入和全面的研究讨论。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本文总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网页的概念和特征,对网页的构成要素及有关案例进行分析进而探讨网页的作品属性及类型;第二章通过介绍网页的制作途径和方法分析网页著作权的主体;第三章着重探讨网页著作权的内容,包括网页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最后一章探讨对网页著作权进行法律保护的方式以及如何合理使用等问题。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概况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修改了版权法或制定了网络传播法律,在司法实践方面也提供了许多可供借鉴的判例。其实#8220;网上传播是第四传媒#8221;的说法在国外已流行多年,但具体到传播立法,各国的说法却不尽相同。无论如何,网站及其经营者享有网下传统媒体的权利,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德国著作权法对网页的保护为例,德国著作权法对网页进行的是分类保护,可分为对于单一网页的保护和对整体网络的保护。第一,德国著作权法对对单一网页的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只要表现在有体化的介质上而应当获得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同样应当获得保护。版式原则上应当受到保护,除非其仅由简单、有限的横、纵构成;图片和文本,与在其他媒体介质上一样,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德国,判断网页的各构成要素能否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的依据是《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该要素是否属于通过独立的贡献而完成的个人精神创作。第二,德国著作权法对作为整体网络存在的网站也进行保护,其中包括对作为汇编作品的网站的保护和对作为类似于电影的作品的网站的保护,德国学者认为被作为类似于电影的网站或许与电影的独创性还具有一定的差距,但至少可以被接受为类似于电影的作品。此类网站,除了各组成部分的作品能够独立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之外,其总体还应当适用于关于电影作品的特别法。

国内研究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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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本文将从网页构成要素的角度在结合前人的研究基础上分析网页的作品属性及类型,探讨如何对网页著作权进行保护,然后分析网页著作权的主体,最后着重论述网页著作权的内容。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将会从网页著作权的客体、主体和内容三方面展开,通过逻辑的和对比的等方法分析现今如何对网页著作权进行更好的法律保护以及更合理的使用网页。但是本文的研究也会存在很多问题,即前人对该方面的研究并不多,可以借鉴的颇少,其次是在理论上缺少太多创新点,面对网页著作权侵权问题困境的现状仍难以提出切实有效的方案。

论文进度安排

2022年1月15前收集资料,重读作品,完成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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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郭丹、窦玉前《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丛立先《网络版权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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