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适用开题报告

 2022-08-04 09:35:5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制度可谓举足轻重,设立此项制度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在商事仲裁中销毁证据或转移财产,从而避免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也是为了保障仲裁裁决顺利得到执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速以及“一带一路”的建设发展,我国的海外贸易交易量逐年上升,这在带来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比以往更多的国际商事纠纷,国际商事仲裁的需时措施下一个准确的定义,而当前我国法律中关于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制度的规定还不尽完善,甚至有些落后于时代,如对临时措施适用的裁决权问题、域外执行问题等,都没有很明确的规定,亟需进一步补充优化,与国际接轨,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大势。研究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的适用问题,是对未来该领域立法方向的探求量随之增加,更多的当事人需要在我国申请适用临时保全措施以维护自身权益。但很多国家的相关法律都没有对临讨,可以适当地提出一些建议,作为立法人员的参考。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一些缺陷,在我国参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当事人尚不能顺利地申请适用临时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的研究内容围绕这些缺陷展开,包括“怎样让临时措施顺利得到批准适用”以及“适用临时措施如何顺利进行”等。

本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如何更便利、更快捷地申请适用临时措施;(2)批准适用临时措施的裁决权如何合理分配;(3)决定适用临时措施后,如何在域外顺利执行相关措施。以上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妨碍临时措施得到有效适用的主要症结,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让临时措施有效防止当事人销毁证据、转移财产,真正发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写作提纲:本文正文的写作分为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阐述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的含义及作用;第二部分,说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临时措施的规定的缺漏及不合理之处;第三部分为文章的主体部分,分析第二部分中的问题关键所在,并这些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第四部分,总结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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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的《仲裁法》于1994年通过,1995年才得以施行,立法上落后于在此方面起步较早的欧美国家。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日益频繁的国际贸易,在90年代末及21世纪初,有些学者较早地发现并提出了我国《仲裁法》中临时措施适用制度的不足。

他们指出,我国《仲裁法》中没有关于仲裁前申请适用临时措施的规定,缺乏临时措施发布不当的事前预防制度,临时措施的裁决权被排他性地赋予法院,司法权对仲裁权干预过多。

时至今日,这些问题依然存在。到了最近几年,这些问题暴露得更加明显。有学者将我国关于临时措施的规定与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作对比,质疑我国“法院排他性”管辖模式的合理性,并质疑这种模式下法院审查案件后发布临时措施适用决定的效率。同时,学者们对比国际立法趋势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仲裁规则》中的合理之处,对制度的改善提出了建议:对“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设定与“财产保全”响应的法院裁决期限,确保法院及时作出裁决,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允许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请适用临时措施,不必再经仲裁委这一道程序,以缩短从当事人提出申请到临时措施真正得到适用的时间;赋予仲裁机构调查权,使其有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对相应的临时措施适用对象进行调查,以提高临时措施适用的成功率,等等。可见,我国有一大批学者已经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一些较为可行的改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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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本文将采用历史方法、比较方法等研究方法,分析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运行模式,结合当前我国在国际法领域的立法趋势,比较我国与其他国家立法上的不同,提出目前我国在该领域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并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5. 参考文献

(1)颜海燕.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及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1(266).

(2)冯中杰.试析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裁决权归属之完善[c].上海法学研究(第17卷),上海:上海市法学会,2019.

(3)杜玉琼、林福辰,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的立法与完善[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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