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一方面,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未来发展的希望和新血液,且未成年人尚处于成长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容易塑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方式选择得当,有利于教育、改造一部分失足的未成年人重新进入社会,为社会的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另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实行不久,其中还有些许之处值得探讨、改进、完善,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处理正是其中的一部分。
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的问题,一直是社会上高度关注的问题,由于未成年人无需任何理由,只凭此身份就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再加上刑事责任年龄给未成年人犯罪者提供了极大的保护,早已引起社会群众高度不满,近期大连13岁男孩杀11岁幼女案,再一次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推向风尖浪口,所以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方式不得不慎重,十分具有探讨意义。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及拟解决问题:
一、现有的减轻、从轻处罚措施已经对未成年人极其有利,可以将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力度降低到一个极为轻微的程度(未成年人甚至不需要任何理由,凭此身份就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再适用于未成年人,是否会造成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力度过低,导致未成年人犯罪成本过低,而容易产生犯罪心理的现象(由近期大连男孩杀11岁幼女案得出此问题)二、现有法律规定,未成年人认罪认罚,但其代理人和辩护人有异议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规定。探讨如果未成年被告认罪认罚,其代理人和辩护人提出异议,但最终判决其有罪,我们是应当以保护当事人意志为主,量刑上依然对其从宽处罚,只是程序上不适用简易程序,还是应当忽视当事人的意志,完全不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问题。
写作提纲: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在我国实行,所以国外鲜有研究成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近期才开始实行,所以是现阶段刑诉研究的一个热门方向,不少学者、法官、检察官都有相关论文研究该问题,但涉及未成年人的认罪认罚从宽的研究相对而言尚属少数,仍存在极大的研究空间。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先从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手,再引入社会热点案例作为实例研究对象,综合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外,其他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罚的制度后再剖析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性。
其次,针对现下实行的法律中关于未成年人认罪认罚与代理人、辩护人异议之间的矛盾进行探讨,引入各家观点加以剖析,最后总结出我的观点以及我认为可行的方案。
5. 参考文献
1、《未成年人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设路径探究》孙瑜
2、《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曾怡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未成年人权利保障研究 —以被追诉未成年人为分析对象》王一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