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视野下的受害人自杀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2022-08-05 09:08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1集第1046号蔡某某侮辱罪案,从刑事责任角度分析了微博上“人肉搜索”致被害人自杀具有因果关系,但从案件整体来看,却忽视了被害人及其家属在民事领域的救济。但是观之社会现状,受害人自杀的情况却屡见不鲜。名誉受损等原因,成为了受害人自杀的诱因。所以,从更全面完整地保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角度考量,探究侵权法视野下的受害人自杀的责任承担与否、以及如何承担,具有深远重大的意义。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围绕“被害人自杀”的论题,研究主要将围绕以下内容展开:

(一)“被害人自杀”问题概述

1.概念分析(受害人自杀的定义界定、哪些情况适用被害人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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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被害人自杀的侵权责任认定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也是关键之所在。从现有的被害人自杀案件判决结果来看,大致存在三种意见:一是认为无因果关系,侵权人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湖南省资兴市(2010)资民一初字第114号“李某诉高某道路交通侵权案”民事判决书);二是认为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但是有的判决承担部分责任,见江苏省南京市(2012)玄锁民初字第756号“杨某诉高某道路交通侵权案”民事判决书。有的判决认为侵权人不对间接因果关系负责(河南省登封市(2008)登民一初字第1586号“何某诉某公司道路交通侵权案”民事判决书);三是认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有的判决承担部分责任,见上海市(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516号“蔡某诉季某道路交通侵权案”民事判决书。有的判决认为侵权人只对被害人家属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详情见广东省广州市(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163号“刘某诉胡某道路交通侵权案”民事判决书。

由此可见,我国法院在相关问题的判决认定上存在差异。因此,规范因果关系的界定则成为必要。对于因果关系要件的认定问题,西班牙现行法律采取“必要条件说”,任何损害都不是单一原因引起的,而通常是多样甚至无限的,仅仅根据必要条件说建立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并不能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法律因果关系的要求必须证明被告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关性,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建立在一个客观的基础上,特别是在被告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并不认为有相当因果关系时,被告经常免于承担责任。我国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应采相当因果关系标准,但司法实践中则是必然因果关系说、直接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充分条件说、危险说混乱使用。因而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判决的不统一也是源于这些差异性标准。

综上,欲认定受害人自杀中的行为人的侵权责任,采相当因果说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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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11/16-11/28 查阅收集选题相关文献资料、撰写开题报告与开题;

2022/11/29-2022/3/12 深入研究,形成论文初稿;

2022/3/13-3/27 修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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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罗正环. 自杀事件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n]. 人民法院报,2019-02-14(007).

[2]杨天红.被侵权人自杀时共同过失规则的适用——基于国际经验的借镜[j].政法学刊,2018,35(01):46-53.

[3]李晓伟.网络欺凌中的权益侵害与侵权责任法保护[j].中国人权评论,2017(01):76-83 16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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