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探望权行使的现实困境及其司法应对开题报告

 2022-08-05 09:08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婚姻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探望权,使它成为一项法定权利。但根据该法律规定可知,探望权的主体是具有特定性的,即只能由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除父母之外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不能成为探望权的主体。这样的规定,无疑使探望权的主体过于狭窄,违背了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割裂了亲情,也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规定相脱离。众所周知,我国自古就是注重伦理道德的国家, 如果父母离婚后就不容许(外)祖父母探望(外)孙子女,这在情理和法理上都是不合理的。再之,祖父母、外祖父母是除父母外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最近的直系血亲。父母离婚,解除的只是婚姻关系,而不只是父母亲情,祖 孙亲情也是不会被割断的。

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城镇80后夫妻普遍为独生子女,他们在外工作打拼的同时,大多是由(外)祖父母在家照顾(外)孙子女;在农村,更是有许许多多的留守儿童与(外)祖父母相依为命。这均体现了我国“隔辈亲”的基本国情。2002年南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我国首例“隔代亲”引发的探望权纠纷,判决以无法律依据为由,对隔代探望的请求不予支持。2015年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首次支持了失独老人对孙子的探望权。虽然近年来多起案件中祖父母的探望诉求得到支持,但由于隔代探望权无确定的法律依据,在基本事实相同情况下,还是会呈现出“同案不同判”的结果,这在客观上促成了社会各界认为探望权主体扩张将会成为立法趋势。这也是“隔代探望权”制度给我国的家事立法提出的新的思考。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围绕“隔代探望权行使的现实困境及其司法应对”的论题,研究主要将围绕以下内容展开:

(一)隔代探望权概述及其与父母探望权等概念的比较

1.分析隔代探望权的定义、特点,其所体现的相关利益原则以及研究隔代探望权的意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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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2015年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首次支持了失独老人对孙子的探望权。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上写道,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2018年8月27日,我国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与现行的民事单行法相比,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婚姻家庭编中首次对我国隔代探望权进行了规定,但这仍需要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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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一)研究计划

2022/11/16-11/29 查阅收集选题相关文献资料、撰写开题报告;

2022/11/30-2022/3/13 深入研究选题内容,形成论文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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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林海.隔代探望:法律实施的社会土壤[j].公民与法,2011(9):35-37.

2景春兰,殷昭仙.探望权及其主体扩展的立法思考[j].法学杂志,2011(8):115-116.

3朱晓峰.孝道理念与民法典编纂.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j].2019年第1期:p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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