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研究开题报告

 2022-08-18 08:55:15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国际仲裁是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主要方式,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决定着仲裁解决争议的效率。《纽约公约》使各国仲裁裁决几乎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的其他国家获得承认与执行。中国自1987年加入《纽约公约》,至今已积累了多年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实践经验,但不可否认,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仍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通过对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的相关研究,明晰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现状和问题,在弥补和完善现行法律构架缺陷的基础上,更好地保障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本文对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定义范围、意义与依据等进行了相关概述,然后聚焦外国仲裁裁决的国籍认定、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原因、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规则这三个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比较分析,结合外国临时仲裁裁决在中国不被承认与执行的情况,试图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顺利得到承认与执行提供新思路、新理念。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对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的认定与其现存制度的不足的完善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201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目前一切民事法律活动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在第283条对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如有国际条约则按照国际条约处理,没有国际条约则按照互惠原则处理。在我国,甚至是全球范围内的大多数国家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最普遍的适用条约就是《纽约公约》。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建立了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内部报告制度。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管辖法院的审级进行了限定,即审级最低为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没有权限受理。

国外研究现状: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最具有代表性与实用价值的国际条约就是《纽约公约》。公约在导言部分阐明了公约促进仲裁裁决得到无区别对待的跨国的承认与执行,因此,仲裁裁决得到承认与执行应当是原则,得不到承认与执行应当是例外。奥地利、瑞典、波兰等国家将裁决作出地等同于仲裁地,形成以仲裁地作为认定外国仲裁裁决的标准。对各国都有指导意义的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确立了以地域作为划分外国仲裁裁决的标准。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12——2022.1 搜集资料、分析筛选

2022.1——2022.3 综合资料、形成初稿并完成中期检查工作

2022.3——2022.5 论文修改、重复率检查、定稿、外文文献翻译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5. 参考文献

[1]万鄂湘:《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与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2]齐湘泉:《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3]蔡滢炜:《承认与执行境外仲裁裁决的若干程序性问题》,《北京仲裁》,2012年第3期,第72-86页.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发小红书推广免费获取该资料资格。点击链接进入获取推广文案即可: Ai一键组稿 | 降AI率 | 降重复率 | 论文一键排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