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仲裁员制度的完善开题报告

 2022-08-18 08:55:39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目前,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主要方式,基于其灵活高效、保密、域外执行便利等优势,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欢迎,使用范围大大增加。仲裁员在仲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目前我国的仲裁员责任制度还不完善,仲裁员的相关责任也不明确,因此完善我国的仲裁员责任追究制度就显得迫在眉睫。另外仲裁中的仲裁员回避制度为仲裁员独立性与公正性提供制度保障,仲裁员的回避制度的修正在现行制度暴露出的问题下显得十分必要,这已经形成了广泛共识,仲裁员回避的标准、原因以及回避程序的缺陷已经成为讨论的热点以及仲裁规则改革的一项重点内容。

本文聚焦我国仲裁员制度的几个突出问题,分析比较国内外相关制度的立法,结合我国现阶段新发展政策对仲裁制度改革的现实要求,试图吸取我国仲裁员制度发展的经验教训,为建立合理、高效的仲裁员制度提供新方法、新思路。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我国仲裁员制度的利弊分析及改进措施

关键问题:比较中外仲裁员制度,探讨我国仲裁员的选任、回避、信息披露等制度;

仲裁员的法律责任,分析比较三种学说及相关罪名适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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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关于仲裁员,我国有的学者主张采用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如周丽在《中新仲裁员制度之比较》中提出,为缓解我国仲裁人员稀缺问题,发挥仲裁机制高效率、高自主性的作用,我国仲裁法应采纳新加坡国际仲裁规则的做法,仅对仲裁员作出“独立、中立”等原则性、基本性的规定,减少对仲裁员资格的要求,进而保证充足的仲裁员人数,兼之考虑到中国——东盟自贸区建立后,中国的仲裁机构会承担更多的贸易纠纷案件,所以我国的仲裁法对仲裁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时,还应当规定丰富仲裁员名册信息,从而保证当事人对仲裁员的选定权,同时我国的仲裁员名册应改推荐性,但为保证仲裁的质量,仲裁法应将仲裁机构认可当事人在名册以外指定仲裁员设为前置程序。

关于仲裁员的法律责任,可归纳为两种观点,即仲裁员应当承担责任和仲裁员享有责任豁免权,前者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立场,认为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契约关系,仲裁员违反这种契约应向当事人承担的是相应的民事责任。而给予仲裁员豁免权的国家主要是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其将仲裁员比作法官,或认为仲裁员是“准法官”,行使的是司法权或“准司法权”,因此将司法豁免权扩及仲裁员。而我国的一些学者如韩露等认为追究仲裁员的责任是必要的,为了充分发挥仲裁的优势,在仲裁员承担责任与责任豁免之间须求得一种适当的平衡,但另一方面为充分保障仲裁员独立履职、不受不当的攻击,在我国,有限的仲裁责任豁免制度较为可行。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12--2022.1 收集资料,分析筛选

2022.1--2022.3 综合资料,形成初稿

2022.3--2022.5 论文修改、定稿、外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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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论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的建立[d]. 张征予.华东政法大学 2018.

[2]新背景下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d]. 张浩天.华东政法大学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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