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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如今中国社会正处于飞速变更发展的时期,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犯罪形式逐渐变得多种复杂,我国刑法第388条,单独规定了斡旋受贿这种形式,其目的就是为了面对日益复杂隐蔽的受贿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规制。在此基础上,《刑法修正案(七)》又规定,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了388条之一把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也明确规定为斡旋受贿罪的主体,突破了我国传统斡旋受贿的犯罪主体范围,符合我国国情,对于打击斡旋受贿具有大的意义,利于维护我国的法制环境。
但是针对斡旋犯罪的的理解和分析,引起了刑法学界一轮新的讨论。本文将参考其他立法相对完善的国家,在我国斡旋受贿犯罪的立法上进行分析。对斡旋受贿的立法背景,基础内容,犯罪构成,司法认定等方面进行探讨。同时对我国斡旋受贿犯罪的立法实践不足提出几点建议。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该论题的研究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斡旋受贿的概述
(一)、斡旋受贿的概念及特征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我国对斡旋受贿犯罪的研究相比国外来说,起步较晚,发展也比较缓慢。但是我国在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斡旋受贿犯罪的法律规范的同时,也适当借鉴了外国的经验。目前国内外研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关于斡旋犯罪的客体
日本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根据受贿损害了国民对于公务的信任感认为受贿行为本身就应该接受处罚,与接受贿赂的人本身的职务无关。但我国给这一客体限定了条件,认为认为受贿罪的客体在于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我国学界存在几种不同的意见:学界对此存在不同意见[10]制约关系说认为行为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的职务上的制约关系的便利条件,这种制约关系分为纵向和横向两种。制约关系否定说认为斡旋受贿中行为人职务与他人职务之间不存在制约关系,如存在制约关系则是一般受贿。横向制约关系说认为斡旋受贿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间的制约关系只能是横向的制约关系,而不包括纵向的制约关系。身份说认为既不能将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理解为利用制约关系,也不能将其理解为利用影响关系。综合关系说认为斡旋人与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着一种特殊关系。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研究计划:
首先,了解论题的研究状况,完成开题报告。其次,进一步搜集阅读资料并且研读文本,进行相关知识的整理与记录,形成论文提纲。再次,对关键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形成初稿。最后,针对自己的理解对初稿进行精密修改,完成最终的论文定稿。
撰写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