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开题报告

 2022-09-02 19:58:14

全文总字数:2605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源于德国法中的物权行为理论,其思路是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相互区分。

《德国民法典》第873条,第92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之设定转移,依当事人之合意及登记于登记簿而生效力。

动产所有权之转移,依当事人之合意及动产之交付而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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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1. 研究内容本文将从区分原则的最基本理论出发,通过将三种物权变动模式与区分原则的关系进行比较,追溯到区分原则的起源,阐明区分原则所具有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之上,对区分原则在我国的进一步贯彻的展望。

2.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首先,在2007年《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方面,就是否采纳区分原则的问题,皆呈现出一种矛盾的状态,使得在我国民法理论与实务中,也常常也将物权变动所应具备的公示要件和合同的生效要件混为一谈。

其次,在我国《物权法》颁布之后,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议在我国学者间并未真正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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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1. 法国按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以买卖合同作为原因的所有权的变动完全依据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思来判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成立、生效,则标的物的所有权当然发生转移。

法国民法典第1538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合同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出卖人移转于买受人。

只是以待建不动产的买卖,法律规定可以对买卖合同进行公证,但是所有权的移转仍然是在买卖合同成立之时(法国民法典第160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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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不低于12篇)

1.选题阶段(2017年10月26日 - 2017年10月30日):完成选题工作并于老师就论文题目进行交流。2.开题阶段(2017年11月1日 - 2017年11月30日):查找相关资料,撰写、修改、提交开题报告。3.初稿阶段(2017年12月1日 - 2018年3月18日):在老师的指导下,撰写、修改并提交论文初稿。4.论文修改阶段(2018年3月19日 - 2018年4月30日):在老师的指导下,进一步修改、完善论文内容。5.定稿阶段(2018年5月1日 - 2018年5月25日):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开始为答辩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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