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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平等原则是民法中最基础最本原的原则,是民法体系的价值基石。
而平等的观念是一个富有争议的法哲学命题。
就民事法律而言,平等原则则更多的表现为对物权的平等保护,合同关系的对价性和侵权法上对弱者利益的偏爱。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一、研究内容
(一)以道德、宪法和民法对于平等原则的不同规定为切入点,结合国外对此原则的不同立法和观点,全面、广角的定位平等原则。引入政治哲学、宪法等对于平等原则的研究成果,如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划分等,在逻辑上、理论知识上与民法内容相结合,用其他领域的详尽观点来论证和充实民法平等原则。
(二)明确平等原则对于民法的重要意义,通过民法典的结构体系以及平等原则的价值功能来定位其地位和位阶。概述民法中对于平等原则的现有规定,列举和分析规定的现状,并通过对平等原则与公平、自由原则的相互关系对比,得出平等原则容忍合理的差别待遇的结论。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通过对国外宪法和民法的平等规定的研究,发现国外平等多属于宪法范畴,而民法注重私人性、自主性,少谈民法。我国平等则同属于宪法和民法,界限不明确。平等的思潮源于西方、成法于西方,在意义深远的《独立宣言》《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等中都予以规定,并对私法理论产生了影响。平等理念较之中国更为健全。西方法学界也持续关注着平等的其中一个对立面民事屈从关系,它在民法史上曲折前进,地位时有变动。我国学者虽涉及较少,但也已在整合此概念的发展史的过程中,认识到其存在的必然性。美国在对法律平等与否的判定中形成了一套宽严不同的三重审查基准,即合理性审查基准、中等审查基准和严格审查基准,分别审查三类性质不同的权利,基准的适用结果包含在其类型化的审查基准中。德国抽象理念的审查方式在审查案件的实践中发展出一套宽严不同的三层级审查密度即明显性审查、可支持性审查、强烈内容审查。这两套标准的适用目的相同,适用方式也极为相似,对越靠近基本人权的领域,审查程度越严格,越往外则越宽松。但它们的对应范围明显不同,德国的明显性审查的真正价值仅在于确保公权力不致于突破宪法的最外围界限,它在进行论证时往往显得模糊不清,有滑向可支持性审查边界的迹象,支持性审查主要适用于非人身基本权利如财产权和结社权等,而强烈内容审查则主要适用于人身的基本权利及民主自由制度等方面。美国合理性审查基准虽然也审查社会经济权利,但中度审查基准的对应范围与可支持性审查之间却有很大差别。另外两国审查基准的运作方式也很不一样。
我国法学界对于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较多的纳入到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范围内,或者经济、政治领域里,如针对贫富差距,采取的社会保障制度和高额累进税等;针对监护关系,设立贫困基金助学基金;针对垄断现象,调整政府定价等等。这些都是不平等的内容,但并没有以不平等这一概念形式予以明确。形成权是非常明显甚至是最重要的不平等,其发现和发展由来已久,法律规定了设立性、变更性、消灭性形成权的分类,每一类下面都包含着众多形成权种类,应当说是基本完善的法律制度,但没有学者将其定位在对抗平等的性质上来。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选题阶段:2017-10-01~2017-10-31完成选题工作并于老师就论文题目进行交流。
2.开题阶段:2017-11-01~2017-11-30 查找相关资料,撰写、修改、提交开题报告。
3.初稿阶段:2017-12-01~2018-03-19 在老师指导下,撰写、修改并提交论文初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