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自现代刑法之父--费尔巴哈率先提出不能犯的概念以来,围绕不能犯的研究和争论就没有停止过,各个学说、流派层出不穷。
不能犯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首先创立的一种犯罪形态,也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刑法理论研究的热点。
以此为目的研究不能犯的相关内容。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主要研究关于不能犯的相关内容。
不作为犯罪历来是刑法学领域中备受关注的问题,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不作为犯罪研究的复兴,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开始的。
众所周知,人在现实生活中的身体活动无外乎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而整个现代刑法学体系又是以作为为标准建立的,因此,对于犯罪构成要件中危害行为的作为形式,理论界鲜有争论。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不能犯在不同国家刑法理论中的概念是不同的。
例如日本和德国,在日本的刑法界中,一般认为不能犯是一种排除犯罪的情况,通说认为行为不具有危险性故不具可罚性,虽然日本现行刑法没有规定不能犯的概念,但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承认这一通说;而在德国,其理论界认为违法性的实质就是对规范的违反,对于不能犯应否定其行为的价值,故不能犯具有可罚性。
国内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关于#8220;不能犯#8221;的特别规定,也没有定义一个明确的概念,而是通过理论界解决的这一问题。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一、 不能犯概述(一)、不能犯的概念、性质特征(二)、不能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事实欠缺(2)、迷信犯(3)、幻觉犯二、不能犯的认定学说(一)、抽象危险说(二)、客观危险说(三)、具体危险说三、不能犯的责任研究(一)、不能犯刑事责任的依据(二)、不能犯刑事处罚的依据四、不能犯的立法完善 (一)、现行立法的状况(二)、不能犯的立法设想
5. 参考文献
[1]赵秉志.论不能犯与不能犯未遂问题[J].北方法学,2008[2]吕晶.论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别--从行为的危险性判断出发[J].法制与社会,2008[3]刘冰.论不能犯与未遂犯的界限[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傅芸.论不能犯行为的相关处罚[J].法制与社会,2011[5]陈兴良.不能犯与未遂犯--一个比较法的分析[J].清华法学,2011[6]赵晓冰.英美不能犯研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4.[7]张天涯.论不能犯与未遂犯[D].苏州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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