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险驾驶罪开题报告

 2023-01-15 02:01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汽车大幅度增加,伴随着汽车带给人类的交通便利,愈来愈多的交通事故成为威胁人类生命和健康的重大杀手。设立#8220;危险驾驶罪#8221;既是综合平衡了#8220;交通肇事罪#8221;和#8220;危害公共安全罪#8221;的畸轻畸重的量刑标准,也填补了我国刑法的一项短板,为包括酒醉驾驶、超速行驶、无技能驾驶、妨害驾驶、无视信号驾驶在内 #8220;危险驾驶#8221;行为量身定做了名副其实的罪名,有利于对司法部门对肇事伤人处罚的客观公正。对于危险驾驶罪在现实生活中适用上所存在的问题,我们要去寻找正确的解决方法,这也是我选题的理由。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关于危险驾驶罪成立的意义,危险驾驶入罪,有效地遏制了恶意飙车和醉酒驾驶,维护了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立法,弥补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空缺。最后,提纲从四个方面来写:危险驾驶罪概念及行为类型;国外与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制度;危险驾驶罪的施行与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不足与缺陷。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德国:德国刑法将危险驾驶行为具体规定为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罪和酒后驾驶罪两个罪名。条文规定,在饮用酒或者其他麻醉品、精神上或身体上有缺陷的等不适合驾驶情形下仍然驾驶的,即使没有实际危及他人身体、生命或贵重物品的,也应参照造成损害#8220;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8221;的规定处罚。

日本:日本《道路交通法》设有#8220;车辆提供罪#8221;、#8220;酒水提供罪#8221;和#8220;同乘罪#8221;等罪种,将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多种共犯行为分别入罪。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严厉惩治,但也有惩罚面过宽之嫌。我们认为,新增设的危险驾驶罪中,对于向疑似危险驾驶行为的人提供车辆、酒类或者毒品以及同乘的行为,不能一概认定为共同犯罪,要根据行为人提供时是否明知被提供人正在或者将要从事危险驾驶行为予以慎重对待。

英国:英国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其刑法中对于危险驾驶方面的规定主要是放任驾驶罪、体内有过量酒精时驾驶或意欲驾驶罪和在不适宜的状态下驾驶或意欲驾驶罪、在不适宜的状态下控制车辆罪。其中构成放任驾驶罪的,应判处罚金或者2年监禁,或并处罚金和监禁;构成体内有过量酒精时驾驶或意欲驾驶罪或在不适宜的状态下驾驶或者意欲驾驶罪的,应处6个月监禁或1000英镑罚金,或者两者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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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一、危险驾驶罪概念及行为类型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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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 蔡蕙芳:《从危险理论论不能安全驾驶罪》,博士学位论文,台湾大学法学院,2000年

2.刘宪权、周舟: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的刑法分析[j];东方法学;2013年01期;

3.陈晓宇: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适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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