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规则》探析开题报告

 2021-08-14 02:08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一)研究目的

投资人与国家之间选择依据条约进行国际投资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方式之一,更加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并且发挥着重要的规制作用。国际商事仲裁一贯秉承不公开审理的保密原则,“由于投资仲裁当事人主体(一方是国家,一方为私人投资者)及投资争端性质的特殊性,投资仲裁机制创设的理念并非出于商事性质,它具备一般商事仲裁所不具备的特点。”因此其独特之处也是提出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统一规则的基础。随着争端双方对于仲裁的正当性、合理性要求不断提高;同时存在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地位不平等而导致的无法公正地在双方利益之间维持平衡等问题,所以一度陷入了严重的“正当性危机”。

因此,《贸易法委员会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规则》("《透明度规则》")应运而生,于2014年4月1日生效,由一套程序规则组成,规定了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的透明度和向公众开放的可能性。本选题围绕此项重要规则进行探析,追溯其形成历史,重点研究规则内容本身设置的目的,从而通过分析并结合我国当前阶段的实际情况,对国际投资在争端解决方面提供些许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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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一)主要内容和目标:

本选题通过对《透明度规则》的探究,从其制定背景出发,了解并形成关于国际投资仲裁中透明度制度的系统认识。再到对规则的具体内容的分析,全面掌握仲裁过程中的公开透明机制。最后结合我国当前阶段的实际情况,做出积极应对,从而使得我国在应对国际投资仲裁等问题掌握主动权,为我国的国际投资提供保障。

(二)撰写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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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1. 教师选题申报截止日期:2015-12-252. 学生选题截止日期:2016-01-053. 开题报告截止日期:2016-03-104. 论文提交截止日期:2016-05-255. 阶段性报告提交截止日期:2016-06-01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自由贸易委员会关于非争议当事方参与的声明》,2003年10月7日见

http://www.international.gc.ca/trade-agreements-accords-ommerciaux/assets/pdfs/nondisputing-en.pdf.(访问时间:2015年2月16日14时)

2.《多米尼加共和国/中美洲/美国自由贸易协定》(2004年1月28日),43l.l.m.514(2004),第10.20.3条(“仲裁庭有权接受和考虑来自非争议方的个人或实体的法庭之友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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