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人工智能对于法学的影响,体现为行为主体的增加和复杂化,其行为发出的主体的辨析灵活多样,在责任归属的探究中具有必要性和前提性。
刘宪权认为应当从刑法中行为的内涵辨析出发,人工智能的出现,特别是机器人的出现,将刑法的行为内涵进行了巨大的拓展,根据人工智能机器人的特性,有必要将智能机器人进行分类,从而使之能够合理地适应现行刑法的责任划分体系,现行刑法采用有意行为说的观点,将刑法约束的行为特征分为三类,1、受人意识支配,2、能够改变客观事物,3、刑法上对此类行为有明文禁止。
人工智能应当根据其行为的发出是否可以由其自主意识支配,分为弱机器人与强机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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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本课题通过对于人工智能在刑事责任中的主体地位的辨析,以及对于人工智能在社会生活中的伦理地位的考量,分析创设人工智能在刑法责任制度中的责任归属路径。
本课题将通过采用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学科交叉研究法,分析人工智能技术与刑法的适应过程借鉴其他新兴科技诞生时法律的适应经验的可能性,并对近年来的案例与判决的进行法理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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