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视野下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研究开题报告

 2021-10-20 19:20:1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继人工智能围棋手alphago接连战胜了世界冠军李世石与柯洁后,围棋界公认alphago的棋力已经超越人类职业围棋的最高水准,这一事件促使人工智能进一步受到关注,成为当下的热议话题。

事实上,约翰麦卡锡曾于1956年在关于机器模拟智能的研讨会上提出人工智能这个概念,人工智能概念随即进入人类历史,同时该领域也存在着深刻的研究意义。

钟义信认为,人类进入到21世纪,相继出现了网络社会时代、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时代,三者共同构成了新的社会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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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人工智能作为影响面极广的颠覆性技术,产生至今对于既有的侵权责任规则提出了新挑战,因此围绕人工智能产品、设计和系统的复杂性、风险性、不确定性等问题,针对于人工智能引发的相应民事责任予以规制已成为大势所趋,新技术的快速应用需要奠定法律基础,使得人工智能与人和谐共生、协同发展。

因此,如何平衡人工智能的发展需求与预防、规范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之间的天平成为《民法典》侵权责任成为《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基于人工智能的权威理论与发展现状,从人工智能的概念、特征等入手,本文拟就人工智能对传统侵权责任理论造成的影响与挑战谈论自己的看法,对于学界存在争议的人工智能法律地位问题提出个人的见解,并比较美国、德国等国家在人工智能层面的立法与决策,寻求并论证较为恰当的应对未来智能机器人带来的责任挑战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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