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二、文献综述(一)引言《鹿特丹规则》创制了货物控制权制度,该项制度实现了国际货物买卖法与海上运输法的有效衔接,使那些并非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提单持有人或单证托运人也有权在运输合同项下向承运人发出有关货物的指示。
货物控制权制度是对以往海事立法进行的突破,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国际贸易中卖方的利益,从而维护海上货物交易安全。
如今,随着海运事业电子商务化发展趋势的不断演进,货物控制权制度在航运业务中逐渐崭露头角,逐渐成为海运事业中不可替代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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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研究内容以及研究方法(一)本文研究内容本文以《鹿特丹规则》下的货物控制权制度为主要的研究对象,以寻求将货物控制权制度的优势引入《海商法》的途径为目的,主要采用法解释学、文献研究、比较分析、历史研究的方法,研究《鹿特丹规则》以及其他国际立法、英美德的国内立法中关于货物控制权的规定。
本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概述海上货物运输货物控制权制度。
通过阐述货物控制权的国内立法现状分析其历史渊源,并明确《鹿特丹规则》中货物控制权的内涵、功能和制度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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