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情谊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认定和承担开题报告

 2021-10-21 05:10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为增进感情而产生的共同饮酒、好意同乘、结伴自助游等社会交往行为也层出不穷,与此同时,情谊行为所导致的损害也不断发生。

但因为情谊行为属于日常交往事实,不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不产生私法上的效果,所以法院在实务中对情谊行为中被害人诉请的支持,加上逐渐为公众所给予的认可,导致了现如今情谊行为和法律行为界限不清的局面,且实务中存在着法律的难适用,裁判依据的不易寻找,不同法官理解上的大相径庭等问题亟待解决,由此启发了我对该选题进行研究。

我国对于情谊行为的理论研究缺乏深度,民法合同法等也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这一研究可以弥补关于情谊行为研究的不足,深化与之密切相关的侵权责任的研究,并使得实务中因理论不足以及法律适用难等问题导致的情谊行为纠纷,建立于对产生的侵权责任合理认定和承担这一基础上,能获得更好地解决,更充分地保障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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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本课题拟研究情谊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如何认定以及如何处理两大方面。

首先对情谊行为的定义以及特征重新审视,深入分析其与法律行为的区别,然后对侵权责任的认定和处理进行分析,总结归纳结论并举例说明,并结合我国现状,得出完善情谊行为侵权责任归责法律规制的启示。

依据法学界对情谊行为及其产生的侵权责任相关问题的现有研究成果,在全面考察中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存在的困难下,结合自身经验后的思考,综合考虑国内外国情差异,以解决如何对情谊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进行认定和承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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