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监察权、检察权与警察权的关系结构开题报告

 2021-10-21 05:10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监察权是由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以及监察法设定的一项权力,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各级监察委行使。

监察权的内容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和贪污腐败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受理公民和法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举和控告等。

监察制度在我国古已有之,最早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设置的御史大夫,汉以后设置了御史台,至明清时更为都察院,中华民国时期基于五权宪法设置了监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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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监察权、检察权、警察权关系架构研究要达到的目的是,明确三种权力在位阶上是如何分布的,以及三种权力在职能上如何分工,明确彼此针对的对象、范围,以及对三种权力之间存在的各种学术争议进行探讨。

本文拟采用的研究手段是:1、语义分析法从监察权、检察权、警察权的概念界定着手,分析三种权力的特征和在诉讼活动中彼此关系的研究现状和理论研究的不足,并比较其与西方权力分立之间的差异。

2、抽象归纳法对诸多学者关于三种权力的架构加以抽象分析,最后归纳出自己的概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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