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法官惩戒制度的设立旨在约束法官的行为,当法官出现与司法职权以及与身份不符的行为时,惩戒主体在惩戒以及保障法官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为法官惩戒制度的目的不仅在于对法官的违法和不当行为进行惩罚,更能够通过对法官的惩戒对其他法官产生警示作用,规范法官的行为,对防止司法腐败以及保护法官的独立审判权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一)对惩戒主体的设立的研究从其他各国的实践中,我们可以对惩戒主体概括出两种模式,一种是同体模式,另一种是异体模式。
同体模式是指惩戒主体和惩戒对象来自于同一个组织或者系统,属于自我惩戒,这种模式虽然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但很容易引起上下级法官之间的官官相护或者由于缺乏独立性监察部门可能会加剧行政化倾向,与惩戒制度的目的相违背;而异体模式是指惩戒主体和惩戒对象并非来自于同一个组织或者系统,它们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或者隶属关系,这种模式虽然防止了法官之间的相互包庇,防止司法腐败,但是容易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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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主要研究内容法官惩戒委员会的产生,不仅使得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能够得到惩戒,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而且对于法官的独立审判权起到保障作用,以避免外来权力的影响。
本课题主要通过研究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构成主体、地点设置以及在惩戒制度中所充当的角色和发挥的职能,考察惩戒委员会建置中存在的问题。
法官惩戒委员会应如何定性,当前的角色定位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完善?这是本选题的研究思路,也是研究的主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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