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我国未成年子女探视权制度研究的文献综述》探视权制度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其目的是为了处理离婚后父母探视子女的问题,探视权制度也为此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我国早期的相关法律并无探视权制度,直至2001年我国对《婚姻法》进行修订时才提出探视权的概念,正是考虑到离婚家庭子女的心理及感情需要,使之即使出于破裂家庭中,也仍然能够享受家庭成员的关心与爱护,探视权这一概念的提出主要是为了保障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本着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的宗旨,探视权应运而生。
探视权是为了给未成年子女创设良好的亲情氛围,让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的条件下依然能享受正常的父爱和母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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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本课题主要解决的是我国在离婚未成年人探视权方面的立法不足问题,其中包括在立法中没有将未成年人作为探视权的主体、对未成年人是否能够申请或拒绝父母探视尚未规定、探视权的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从保障未成年人探视权的途径来看,我认为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在立法上明确未成年人本人也是探视权的主体,同时对相应的配套措施予以明确。
首先,我国立法中要明确未成年人的探视权主体地位;其次,要赋予未成年人接受或拒绝探视的权利;最后,要破解探视权执行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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