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随着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刑事犯罪率越来越高,节约司法资源成了诉讼程序优化的重要考虑对象。由于中国一直实行惩办和宽大相结合,因此在优化司法资源的基础上也要考虑对当事人从宽处理,因此立功制度在实践中也被广泛地应用。在国外也有类似的制度比如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权制度,此制度来源于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旨在利用最小的资源实现打击犯罪的最大利益,而且此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很成熟,因此中国可以借鉴此制度来完善中国立功制度,并尝试在中国构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一、中国对立功制度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立功情形有: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等有利于社会和国家的突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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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本文研究对象和方向
本文旨本文通过对污点证人作证制度和中国立功制度的比较,总结两者的差异及优缺点,在中国对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构建的合理性。域外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与我国立功制度有很多相似之处,同时也有差异。两个制度在节约司法资源、打击犯罪和提高刑事司法效益方面相同,但他们产生的理论依据及相关制度设计都有很大的差异,希望通过二种制度的比较,可以对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完善和发展进行思考。本文主要有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分别介绍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和我国的立功制度的含义和产生背景以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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