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 选题背景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逐渐渗入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无人驾驶汽车也随之诞生,并呈现普及全球之势。
随着无人驾驶汽车的应用,有关其侵权事故的报道已经屡见不鲜,例如,谷歌自2009年推出自动驾驶汽车以来,已经发生近30次事故;2018年3月18日,uber公司的自动驾驶汽车在测试过程中与一名正在过马路的行人相撞,致使行人最终身亡。
2017年7月,我国国务院颁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开展与人工智能应用相关的民事与刑事责任确认”。无人驾驶汽车作为一种机动车硬件与人工智软件相结合能产品,其侵权的归责不能适用传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规则,完善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规制已经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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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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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张清,张蓉.论类型化人工智能法律责任体系的构建[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8(4):134-141.
[2] 杨立新.人工类人格: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兼论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j].求是学刊,2018(4):84-96.
[3] 杨立新.论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及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j].人工智能法学研究,2018(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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