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智能社会行政执法的变革开题报告

 2021-11-17 23:33:1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成熟,无人车、人工智能创作、etc等在社会生活出现,智能社会的雏形已经基本形成。一方面,每天大量智能工具在企业中运作,大量数据在企业中产生,人工智能在私主体迅猛发展,行政执法的某些制度已然调整不了,另一方面,智能工具与行政执法融合,为了更好的服务民众,我们有必要建立更有效率的制度。这一切都要在分析“智能社会行政执法的变革”基础上,进行规划,但相关文献较少。

一方面,国内学者对智能社会没有统一定义,多数论述者均与人工智能相结合。而国内学者从法学角度对人工智能研究较少,且主要从人工智能的风险性出发,如何渊教授(《智能社会的治理与风险行政法的建构与证成》2019)论述的“人工智能风险的法律特征——不确定性、失控性、全球化和风险治理”和宋华琳与孟李冕(《人工智能在行政治理中的作用及其法律控制》2018)阐述的人工智能治理的风险——算法歧视、数据歧视、人身安全与网络安全。

也有学者针对上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如胡敏洁(《自动化行政的法律控制》、2019)指出,解决此问题,首先要厘清人工智能与人类的关系,其次,要以数据保护为核心,最后,要建构公开、透明且具有可救济途径的程序。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基本内容

1.智能社会行政执法的界说

1.1智能社会的概论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1、3月6号前,学院完成毕业生参与毕业论文资格认定工作。

2、3月15号前,完成毕业论文选题调整和课程补退选任务。

3、3月25号前,上传开题报告和外文翻译。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何渊.《智能社会的治理与风险行政法的建构与证成》[j].《东方法学》2019年第一期:第68-83页.

[2]倪雪.《大数据背景下行政执法方式变革的研究》[j].《法制博览》2019年7月(上):第35页.

[3]杨述明.《论现代政府治理能力与智能社会的相适性——社会治理智能化视角》[j].《理论月刊》2019年3月:第79-85页.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发小红书推广免费获取该资料资格。点击链接进入获取推广文案即可: Ai一键组稿 | 降AI率 | 降重复率 | 论文一键排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