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1目的及意义1.1.1目的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并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从1997年招商银行建立自己的网站,于1998年推出一网通业务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由此拉开大幕。此后,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也相继诞生,互联网金融逐渐从技术领域深入到业务领域,网贷平台、众筹等互联网新型业态相继出现。新型业态的出现必然需要法律的规制,针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国家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如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了非金融机构支付项目,为第三方支付提供了重要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蒸蒸日上,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更是加快驱动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步伐。但在其飞速发展的同时,风险也不断聚集,以p2p为例,2015年6月,网贷问题平台的数量首超新增平台,风险开始暴露。p2p平台风险累计爆发,其中总成交量超过740亿元的“e租宝”平台疑涉嫌非吸自融等问题被警方调查,引发行业内震。随后的p2p跑路、裸贷等恶性事件频发,校园贷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回顾与分析,作为新生代金融形态的互联网金融在我国高速发展,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政府规制的速度也不断加快。然而,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并未真正实现良性的互动,政府很难在创新与监管中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相对于业务的发展而言,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滞后,良好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秩序亟待建立。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1研究的基本内容(1)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特殊性和适度性
(2)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3)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对策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1)2019.12.26-2020.01.12,选题申报与审核,学生选题、确定指导教师并下达任务书;(2)2020.01.13-03.06,开题报告撰写、修改、提交给指导老师;
(3)2020.03.07-03.20,分小组开题答辩,开题报告修改、定稿并提交;
(4)2020.03.21-05.29,论文撰写,与指导老师互动,修改论文;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 刘辉.论互联网金融政府规制的两难困境及其破解进路[j].法商研究,2018,35(05):58—69.[2] 潘静.从政府中心规制到社会共治:互联网金融治理的新视野[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36(01):67—77.
[3] 郝建美.我国互联网“现金贷”规制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烟台大学,2019.
[4] 邓超.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刑法介入路径探析——以p2p网络借贷行为的规制为切入点[j].河北法学,2019,37(05):162—1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