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不良影响”条款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2021-11-20 10:11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微信”案的出现,引发了学界对“不良影响”条款解释和适用的讨论。2010年11月12,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微信”商标。于2011年8月27通过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等服务上。在法定异议期内,张新河(本案第三人)针对“微信”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理认为,“微信”是腾讯公司推出的一款手机聊天软件,原告在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等服务上申请注册“微信”商标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导致不良的社会影响,故裁定不予核准注册。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商评委经审理裁定不予核准注册。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诉至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3月3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涉案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l0条第1款第8项所禁止的情形”为由维持了商评委的复审裁定。

我国《商标法》自1982年颁布实施开始,其第十条第一款有关的“不良影响”条款就已存在,《商标法》经过1993年、2001年、2013年三次修改,有关“不良影响”的条文内容未曾发生任何改动,只是在第十条若干禁止标志注册的情形中,所处的项数有了改变,但是在逻辑定位上始终是作为“禁用标志”的情形之一。

《商标法》经过三次修改“有其他不良影响”条文的表述都不曾改动,但是这并不是说“不良影响”条款本身简单易懂、不存在适用争议或其他任何问题。其实在实践中,其适用争议一直不断涌现。虽然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行政审查机关的审理标准,但审查机关之间以及审查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对“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有不以致的情形。该条款的适用矛盾由来已久,只是矛盾未曾展现在社会大众的视野中,仅有少数法官和律师们有所探究。虽然“微信”案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其适用问题才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高度的兴趣与关注,但是有关“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问题仍然没有统一的认知,因此,本文立足于实践适用问题展开研究讨论,以期能够提出新的解决适用难题的方法。作为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在商标法中的体现,“不良影响”条款本身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其调整范围的开放性导致其内涵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使得对该条款司法适用的规制是一项难以达到终极完美但立法、司法实践及理论又不得不竭力为之的工作。为了在商标法的安定性与个案正义之间实现平衡,从“不良影响”条款适用中的问题本身出发,探究通常语境及司法实践中“不良影响”究竟指代何意,以及“不良影响”条款适用的范围等问题,是解决争议问题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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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从研究思路而言,研究类型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通过对经典案件的分析,概括出基本论点,后结合争议点予以探究:另一种是针对案例本身的某一角度,进行深入探究。这些研究仅仅是对“不良影响”条款浅显的理解,并不会对理论研究或者实践适用有较高的价值。另外,也有仅仅针对条款本身进行探究的理论研究,但是这种脱离了实践的研究不能够有效应对实际的冲突。

从研究结论而言,“不良影响”条款之所以在“微信”案的适用中爆发出激烈争讨,原因在于对该条款的认知不一致:“不良影响”条款是否构成或者构成哪些条款的兜底;其适用对象是否包括标志的使用:对“不良影响”条款的裁判主体的理解等等。

我想通过以商标法中的“不良影响”条款研究,基于该条款在适用中的难题,结合相关实际案例,进行系统的研究,解读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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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第1周:确定论文写作方向。

第2周:以论文题目为核心,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和翻阅。

第3周:对已搜集的资料加以整理,论证分析论文的可行性、实际性,将论文题目和大致范围确定下来,进行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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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商标法中的“不良影响条款”研究;章凯业-《行政与法》-2016

2、商标禁止注册是由中的“不良影响”条款研究;方文强-江西财经大学-2017

3、商标注册“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马一德-《中国法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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