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开题报告

 2021-11-20 11:11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1研究目的

我国自从1983年实行严打以来,监狱内的在押犯数量急剧增长,我国监狱设施虽在不断地扩建与完善,但是还是未能关押全部犯人。众多的超押人数便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在押犯物质生活条件得不到保障,身心健康受到影响,人身安全难以保障,监狱暴力事件频发等等,监狱拥挤进入我们的视野。我国目前仍处于转型期,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各种社会矛盾的不断被激发,犯罪数量也不断上升,监狱拥挤问题在一定时间内仍会阻碍我国的发展,因此,如何缓解我国的监狱拥挤问题,成为本次研究的起点,是继续依赖传统监禁刑,不断扩增扩建监狱,还是另辟蹊径加以解决?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引入社区矫正制度,并从2002年8月份由上海市开始试行。目前为止,我国在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上虽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但仍有一些地方需要完善。李丽霞在《明确界定社区矫正机构性质》中指出,社区矫正活动本质上属于刑法的执行活动,但在相关法条的规定中,社区矫正对象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应提请有关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其性质是刑事司法执行,就不应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凌萍萍,卓威在《社区矫正的立法规范化》中则指出,社区矫正的性质是应该是刑罚执行,但其执行主体定位不够明确,因为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事处罚行为,其执行主体却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显然其权利义务不对等,因为司法行政机关并不具有相应的刑事处罚的功能。为解决这一问题,武玉红在《社区矫正立法若干重大问题探究》中建议到,在县级行政区域设立专门的社区刑罚执行机构,将片区警察纳入其中,以增设专门机构的方式解决执行主体权力义务不对等的问题。与武玉红看法类似的学者刘政也建议将警察纳入到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当中去,他在《社区矫正刑罚功能与社区矫正警察体制》一文中说到,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措施,必然要求具有惩罚性与强制性,其执行主体也要求具有执法权力,面对罪犯,也需要其具有一定的强制手段与震慑力量,而警察正是符合这些条件的最优人选,我们便可以通过构建一个与刑罚功能相匹配的警察体制,运用警察的强制手段和威慑力量,来实施社区矫正刑罚功能,确保社区矫正的监管安全和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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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基本内容

1.社区矫正的性质

1.1官方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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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2020.02.23-03.09,开题报告撰写修改

2020.03.10-03.15,分小组开题答辩

2020.03.16-03.25,开题报告定稿修改、定稿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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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董默.社区矫正工作现存主要问题与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0(02):160-161.

[2]张鹏辉.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遴选与培训[j].法制与社会,2020(02):162-163.

[3]周鹏.社区矫正的理性回归——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j].犯罪与改造研究,2020(01):6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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