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中国模式研究开题报告

 2021-11-21 04:11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惩罚性赔偿指的是赔偿受损后,依法另行增加的金钱负担。惩罚性赔偿理论在我国法学界颇具争议,亦被广泛的讨论和研究。惩罚性赔偿理论在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提出,但真正的发展是21世纪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和日益成熟,国民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与我国生产力的矛盾凸显,直到现在为止惩罚性赔偿研究仍然是热点。

真正的惩罚性赔偿是普通法的产物,但惩罚性赔偿不独见于普通法。惩罚性赔偿责任在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中,是边缘性的、饱受非议的法律责任形态。在这些国家大多只存在个别具有惩罚性赔偿要素的近似制度或判例。目前,中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分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中,中国学者们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惩罚性赔偿的本质属性和惩罚性赔偿在部门法中的运用探究两个方面。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本质属性争议上,本质要解决的是惩罚是赔偿制度“是罚还是赔”——是行政责任属性还是经济责任属性的问题。而在以美国为例的普通法系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则开放的多。然而,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允许过度赔偿,进而挑战宪法权威,惩罚性赔偿也一直是普通法系争议较大的制度。例如,为了避免原告因主张巨额惩罚性赔偿获取不正当利益,美国一些州颁布了法律,要求惩罚性赔偿的部分金额支付给州的一些基金或特别专享基金,如用于帮助受害人康复、提供医疗帮助的基金等。美国法官认为:“现代法律创新的一个内在核心概念是如何能通过惩罚性赔偿补救被分裂的与个体相对的社会利益。”由此可见,当前国内研究侧重于探索更能发挥其功能的中国模式惩罚性赔偿制度,而国外尤其是普通法系国家研究则更侧重于不让惩罚性赔偿滥用而侵害社会利益。

本篇论文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概念特点的分析,以及对该制度在我国的运行实效研究、中外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比研究,深度挖掘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运行困境,寻找突破口,学习其他法系的有益启示,从而探索出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符合社会转型期发展要求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国模式。从实践上,使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发挥其惩罚、遏制的功能。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1研究的主要内容及目标

(1)掌握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及性质;

(2)分析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如消费欺诈的界定、消费者损失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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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序号

时间节点

任务要求

1

3月6号前

学院完成毕业生参与毕业设计(论文)资格认定工作。

2

3月15号前

完成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调整和课程补退选任务。

3

3月25号前

学生上传开题报告和外文翻译,指导教师完成评阅审核。

4

4月15号前

学院组织完成中期检查,检查结果正式行文报教务处。

5

5月25号前

学生根据实际研究进展,至少完成3次阶段性成果报告。

6

5月31号前

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上传最终毕业设计(论文)成果。

7

6月2号前

完成抽查毕业设计(论文)查重检测任务。

8

6月4号前

各学院完成评分标准制定、分配答辩小组。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完成评分。

9

6月8号前

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

10

6月13号前

发布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最终成绩。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 商上. 《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研究[d]. 山东师范大学, 2015.

[2] 杨立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成功与不足及完善措施[j]. 清华法学, 2010,4(03): 7-26.

[3] 张新宝, 李倩. 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选择[j]. 清华法学, 2009,3(04): 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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