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享经济下劳动者身份的界定开题报告

 2021-12-06 08:1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人们一般把调节劳动关系以及与其关系紧密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劳动法,并认为其在使用国家公权力调节社会关系的不平等以及对其进行倾斜性保护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劳动关系在劳动法的领域里是最基础的概念,其存在的意义就在于解决如何在法律适用的视角下合理的划定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关系的范围。

2008年我国颁布实施《劳动合同法》,立法第一条即开明立意的提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宗旨。然而可惜的是,究竟何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目前在我国的立法层面,都没有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和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我们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仅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 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四要件”进行判定,已经无法应对互联网平台中新型用工关系的认定。在共享经济时代下,出现了日益多样化、灵活化、碎片化的新型用工形态,那么与时俱进地对这种新型用工的形态进行认定,除了促进司法实务界的裁判统一之外,还应当回应是扩大劳动关系的范围还是扩大劳动法保护范围的问题,也就是对新型劳务提供者如何进行保护的问题。因此,研究共享经济时代下的劳动关系有其现实意义。

“共享经济”一词最早由这个术语最早由美国得克萨斯州立大学社会学教授马科斯·费尔逊(marcus felson)和伊利诺伊大学社会学教授琼·斯潘思(joel.spaeth)于1978年发表的论文(community structureand collaborativeconsumption:a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中提出。共享经济现象却是在最近几年流行的,在最近几年才实现了概念的突破,目前指“通过建立个体间直接交换商品与服务的系统平台,形成分享人力和物力资源的社会经济体系”,其主要特点是,包括一个由第三方创建的、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市场平台。这个第三方可以是商业机构、组织或者政府。个体借助这些平台,交换闲置物品,分享自己的知识、经验,或者向企业、某个创新项目筹集资金。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共享商业模式的兴起,引发了“平台 个人”的新型用工形式的出现。因是新兴事物,对于共享经济下的新型用工关系到底如何认定,虽然报道较多,争议较大,但是相关的研究论文还是比较少,大多数学者多是从网络约租车的角度切入去论述网络约租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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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研究的基本内容及目标:

(1)研究的基本内容:本文首先会从一个实务案例入手来主要阐述目前共享经济对目前劳动关系的影响及其特点以及目前我国的劳工政策在共享经济现象下判断劳动关系面临的司法与实务困境,并将我国现有检验劳动者身份的方法难以对劳动者平台工作的新特点进行判断的原因进行分析,然后考虑在目前共享经济下,劳工政策适用性表现突出的问题,分别对工时、工资、 社会保险以及集体协商等政策遇到的挑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会提出未来劳工政策改革的建议与未来发展趋势。

(2)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在共享经济现象下出现的新型用工关系面临的几大挑战进行分析,为我国未来劳工政策改革和发展趋势提出建议,为我国能够更好地保护在新时代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解决我国在司法实务中面临的判断难的问题,促进我国互联网用工市场的稳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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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3月中旬完成开题报告;

3月下旬搜集相关论文资料、深入阅读文献;

4月上旬、中旬构建论文大体框架,整理好论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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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洪桦,龙腾宇.公司高管雇员劳动法适用规则问题研究[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31(05):51-56.

[2]耿甜甜.非正式就业者身份认同的社会学解读——基于4名劳动者的深度访谈[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8(04):31-41.

[3]王垚.劳动者户籍身份与生活满意度研究——基于微观调查数据的分析[j].城市,2019(08):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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