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服务期研究开题报告

 2021-12-06 08:1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1目的及意义

1.1.1目的: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劳动法》并无服务期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缺乏劳动法规制的前提下,因劳动合同服务期制度引起的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曾提出有关服务期的内容,该文第三条规定了服务期的约定问题和服务期限的设置问题。由于劳资关系日益复杂多变,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不得不在各地劳动立法中对服务期条款做出规定,典型的有2001年出台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和2003年出台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1基本内容

2.1.1研究内容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⑴2019.12.29-2020.01.12,选定题目与指导老师并接收任务书;

⑵2020.01.13-03.06,开题报告撰写、修改、提交给指导老师;

⑶2020.03.07-03.20,开题答辩,开题报告修改、定稿并提交;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高丽.浅析劳动合同新热点条款的审查[j].法制博览,2019(27):170-179.

[2]戴振华.《劳动合同法》灵活性和安全性的再平衡[d].吉林大学,2019.

[3]岳春燕.劳动合同服务期范围的法律适用[j].人民法治,2019(08):10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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