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不但关系到政治权利问题,而且最现实的意义是关系到经济利益和财产分配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维护,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以及集体资产分配等多种权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农问题是党和国家历来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农业的发展、农村的稳定、以及农民利益的维护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还会影响到社会的繁荣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在法律上的确认,有利于解决因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所引起的纠纷。在法律上明确成员资格,将其概念和认定立法化不仅可以更好的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加快农村改革发展,而且能够指导司法实践,使法官在处理实际案件中有法可依,依法办案,做到公平公正,让依法治国落到实处,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发展。
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详见文献综述
3.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计划
内容:因土地承包、征地补偿款发放引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纠纷近些年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在提出应由立法机关制定确认标准的同时,已经将其作为民事案件予以立案。但各地法院据以判案的法律依据因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确认标准不一,导致判决存在较大差异。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是明确成员权利与义务内容、权利行使与义务履行、权利救济的前提。本研究从司法判决和地方法规入手,探究地方性法规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规定,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发现目前在认定资格上存在的法律问题,为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建立提供立法建议。
计划:1月中旬,收集江苏省、广东省、浙江省等省份地方性法规,对法规中有关资格、条件进行整理;收集各地省级人民法院出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规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意等网站收集土地承包、征地补偿纠纷涉及成员资格的判决,对判决结果进行分析,制作表格。
1月底,在1月31日前提交详细论文大纲。
4. 研究创新点
1.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研究中比较缺乏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研究;
2.以户籍登记为主,以长期居住为事实的折衷主义界定方式的内容、存在的问题等等都还很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