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完善开题报告

 2022-01-30 07:01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研究意义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公众非常关心的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近年来,我国食品公共安全事件层出不穷,食品安全相关犯罪频发,究其根源,监管不力被认为是主要原因之一,而监管主体的渎职行为又是导致监管不力的重要因素。 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新罪名食品监管渎职罪,将该罪作为渎职罪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刑法的这一修订彰显了国家大力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为有效打击食品渎职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从近年来食品安全的发展形势来看,尽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加大了处罚力度,但是总的来说,全国的食品安全公共危机并未得到有效缓解。我国食品监管机制仍存在着诸多漏洞,而其中监管部门失职问题尤其突出,因此,进一步讨论和研究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完善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 事实证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必须同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紧密结合起来,重点打击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从而导致重大食品安全监管事故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恢复社会公众对国内食品安全的信心。

国内外研究概况一、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1997年《刑法》没有就食品监管单列罪名,对食品安全领域监管人员渎职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罪名,由于适用这些罪名不具有专门性和针对性,造成了追责难的问题,不利于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渎职犯罪,在某种程度上也放纵了食品监管人员的渎职违法犯罪行为。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由于是新设罪名,所以关于其具体法律适用的研究并不深入,就立法层面而言,相关制度建设也不尽完善。二、国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很多国家规定了有关食品监管渎职性质的罪名,如《马其顿共和国刑法典》第214条规定了不谨慎检验消费类肉制品罪,即兽医或其他经授权从事兽医工作之人,不谨慎检验待屠宰的家禽或消费类肉制品,或违反规章,未履行检验职责。并因此而造成对人体健康有害的肉制品在市场上流通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监禁。过失犯本条第一款之罪的,处罚金,或六个月以下监禁。上述肉制品应予以没收。 在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构成上,国外理论界有观点认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实行行为包括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两种行为,由此可以避免难以区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尴尬。但事实上许多国家刑法典并未区分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犯罪,滥用职权的行为表现形式中就包容了玩忽职守的情形,例如,《日本刑法典》第25章的渎职罪主要包括两种类型:有关滥用职权的犯罪;有关贿赂的犯罪。从而,并未将玩忽职守作为独立于滥用职权的一种犯罪。同样,《意大利刑法典》、《德国刑法典》等,也未明确区别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因此,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表现形态,在立法上仍存在一定的争议。

应用前景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设立是食品安全保障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使公众对今后的食品安全监管充满期待,具有进步意义。但具体落到实处还有多方面的问题有待解决,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健全食品安全监督体制来支持该新条款的适用。通过对文献的收集和整理,可以清楚的发现目前在我国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相关制度并不十分完善,因此本课题研究在社会生活中应用将非常广泛。主要参考文献:[1]肖晶晶.食品监管渎职罪立法分析[d].长春:吉林大学,2012.[2]孙瑞灼.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值得期待[j].食事杂谈,2011(3).[3]徐志豪.论食品监管渎职罪[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2012(1).[4]储槐植,李莎莎.食品监管渎职罪探析[j].法学杂志,2012 (1).[5]顾加栋,姜柏生.食品安全监管渎职入罪的几个问题[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1(8).[6]孟庆华.食品监管渎职罪若干构成要件的理解与适用[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1).[7]刘旭红,李京.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解析[j].中国食品药品监督,2011(3).[8]孟庆华.食品监管渎职罪适用问题及其立法完善探析[j].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1(4).[9]刘国龙.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理解与适用[n].检察日报,2011-04-06.[10]alice yang. food safety ,whos at fault[j].china's foreign trade,2012(7).[11]高铭暄,陈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解读与思考[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11-112.[12]钱岩.刑法问责食品监管庸官贪吏析解《刑法修正案(八)》之食品监管渎职罪[j].中国检察官,2011(7).[13]黄国盛.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之区分新解[j].人民检察,2010(19).[14]安文录, 虞浔. 食品监管渎职罪疑难问题司法认定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八)》第 49 条为主线[j]. 政治与法律.2011(9).[15]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7.[16]李希慧.刑法各论[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530-533.[17]r j smith. institute of medicine report recommends complete overhaul of food safety laws[j].science,19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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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问题

研究目标 通过对文献的整理以及相关社会调查,针对我国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现行制度及其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对我国食品监管渎职罪有关制度所存在的漏洞进行剖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

研究内容一、食品监管渎职罪概述(一)概念界定(二)立法背景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构成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分析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一般构成要件,探讨该罪在犯罪构成上的特点,从而准确把握该罪法律适用中具体的特殊规律。

三、现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缺陷(一)罪名表述不够准确(二)犯罪构成不够严谨(三)立案标准过高(四)刑罚设置不合理四、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完善(一)采用二罪名说(二)完善具体构成要件(三)降低立案标准(四)合理适用刑罚拟解决的问题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职责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比较明显地带有空白罪状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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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的方法与方案

研究方法文献法:搜集、鉴别、整理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相关文献,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我国食品监管渎职罪有关制度的全面认识。归纳法:通过对所搜集的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相关文献的研读,对各学者观点进行归纳。比较研究法:通过对国内外相关制度的比较和参照,对我国食品监管罪法律适用的现状及立法完善有进一步认识。

技术路线

文献的收集与整理、资料的归纳和思路的梳理特征分析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国内外现状对比和参照发现问题结合实际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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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研究创新点

特色或创新之处一、从立法层面探讨有关制度的完善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严峻,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刑法修正案(八)》新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确保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以从源头上治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

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新罪名常被束之高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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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研究计划与进展

研究计划及预期进展2013年5月2013年6月:确定研究主题,搜集相关资料,完成文献综述;2013年9月2013年10月:整理有关资料并完成开题报告;2013年11月2013年12月:研究主题的操作化及完成论文前的准备工作;2014年1月2014年3月:完成论文初稿的撰写并提交给指导老师;2014年3月2014年5月:完成论文修改并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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