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开题报告

 2022-02-06 06:0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一、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大数据因其“规模大”(volume)、“数据处理快”(velocity)、“数据类型多”(variety)和“价值大”(value)的“4v”特征而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的传统模式,数据的收集和利用成为不可逆的潮流。但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不能是为这种高效便捷所付出的代价。

大数据时代,数据已成为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个人信息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企业精准营销、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巨大的潜在利用价值。纵观全球,以欧盟为代表的个人信息保护单行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世界各国的主流做法。国际社会在个人信息的界定上基本形成了以可识别性为核心判定标准的共识;但个人信息界定的动态性和场景性不仅带来了司法认定上的困难,也使企业在匿名化处理问题上无所适从。由于缺少现行法律对这一服务性质的界定,同类案件的判决出现不同的价值取向,学界对这一问题也颇有争议。因此,研究此课题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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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问题

一、研究目标

通过对比国内外的有关个人信息属性的立法或者制度,兼採各家所长,对如何完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在法规体系、立法体例、具体内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等方面提出有效的策略。

二、研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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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的方法与方案

一、研究方法

(一)文献研究法。本研究通过对文献资料的阅读和整理,对各学者的不同观点进行归纳总结。

(二)比较分析法。通过比较《民法总则》等法律的规制力度,期以找到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进行规制的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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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研究创新点

一、研究方法的创新性: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民法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性:本文从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并明确指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相关问题认定和判断标准,针对司法实践中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提供建议,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三、研究思路的创新性:本文研究思路本项目的研究思路从整体上看可以分为由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的思路。从问题的提出到相关资料的收集,再到对资料的分析提出建议,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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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研究计划与进展

一、2019年10月——2019年11月:确定研究主题,并于指导老师进行沟通;

二、2019年11月——2019年12月:列出论文提纲,收集并研读相关的资料文献;

三、2019年12月——2019年01月:整理与提纲相对应的资料,理出论点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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