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探析开题报告

 2022-02-06 06:0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本课题的意义、国内外研究概况、应用前景

一、本课题的意义

有“啄木鸟”、“超市猎人”之名的知假买假者因主动参与打假并通过索赔而获利而备受关注。2014 年 3 月 15 日开始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 3 条明确规定,购买者与经营者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购买前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此商品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确定了在食品、药品本身含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知假买假者请求从经营者处获得惩罚性赔偿的诉请。本身人人社会分工有所不同,产品真假辨识难度高,非有经验的人对假冒伪劣识别能力明显不足。尤其对于与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食品和药品,食品安全无小事,制假售假后果严重,保护知假买假有利于净化市场,也能体现以人为本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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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问题

研究的目标、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研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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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的方法与方案

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可行性分析

一、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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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研究创新点

特色或创新之处

大多数研究相关问题的学者在结构上都是只就消费者认定和欺诈进行认定或者做实证分析,本文将讨论知假买假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问题,并且会进一步分析食品、药品领域外知假买假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

5. 研究计划与进展

研究计划及预期进展

2019年9月——2016年10月:确定研究主题,并与指导老师进行沟通;

2019年10月—2017年11月:整理有关资料并完成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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