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本人可归责性研究开题报告

 2022-02-06 06:0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一、本课题的意义

表见代理制度在民法理论上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既关系到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关系到各主体间的公平性,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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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问题

一、研究的目标

通过对表见代理制度含义、分类、现实情况等把握,探究表见代理本人可归责性是否应当纳入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并对本人可归责性进行细分,针对各种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讨论本人的过错种类,最后综合各种情况进行利弊分析,提出相应完善立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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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的方法与方案

一、研究方法

本课题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对论题进行全方位的研究、论证和阐释。

(一)案例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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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研究创新点

(一)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特点

论文的研究内容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我国目前对本人可归责性是否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仍有争议,从目前形成的学者建议稿来看,梁慧星教授负责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总则编》第189条与杨立新教授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草案) 建议稿》(2.0版) 第169条第 1 款的规定,与《合同法》第49条确立的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大体相同。但是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编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征求意见稿) 》( 2015年6月16日) 第168条第1款规定:“因本人的原因致善意相对人合理信赖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该行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增添了本人可归责性这一要件。从目前国内争议现状不难看出,未来本人的过失将可预见性地出现在法律中,成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考量内容。

(二)研究视角具有多维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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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研究计划与进展

进行工作

开始时间

完成时间

研究方案设计

2019.11.1

2019.11.15

文献收集与阅读

2019.11.15

2019.12.31

案例研究与整理

2020.1.1

2020.2.1

资料汇总

2020.2.1

2020.3.1

论文撰写

2020.3.1

2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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