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社团剩余财产的处置开题报告

 2021-08-14 05:08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文献综述

1998年国务院修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团下的定义为: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愿意,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笔者认为社团作为非营利组织备受关注,但就其剩余财产的处置一直含糊其辞。理论届也对此有相同的看法。

金锦萍教授认为社团作为非营利组织在当下的迅速发展有目共睹,但是严重滞后的法律制度已经无法有效应对变化中的现实,社团等组织的进一步发展遭遇瓶颈,法律风险也与日俱增。建构有利于社团等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法律体系迫在眉睫,而相关问题的研究和厘清业已成为当下要务:无论是社团等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体制、治理结构、财产关系、税收制度,还是公益信托、社会企业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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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社会团体立法是结社自由理念通过立法形式予以固定和落实的途径。我国目前在法律层面上尚缺乏关于结社的基本法律,但是在行政法规层面上则有相关条例。现行的《社团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于1989年(1998年进行了修改),对社团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在社团终止时财产的归属问题,处置不明确,这就需要重新明确社团剩余财产的处置界定,更好的规范社会团体的注销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就社团剩余财产的处置进行粗略的研究:首先对社团剩余财产概述,包括社团的基本概念,社团财产的来源以及社团财产的归属与剩余;就我国社团剩余财产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包括现行社团剩余财产处置的法律依据及社团剩余财产处置的实际情况与问题;其次借鉴国外的经验,包括发达、发展和转型中的国家;最后提出对社团剩余财产处置的制度构思。

本文拟采用的研究手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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