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目的:
(1)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规,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合理界定防治责任范围,落实防治义务,明确防治目标。
(2)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实施工程、植物、临时防治措施相结合,布设科学、合理、综合的防治体系,为开发建设单位搞好水土保持提供技术支撑。
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国内研究状况:
我国水土保持工作历史悠久。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伴随经济建设的步伐,在不同时期制定了不同的水土保持法规和政策,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进行控制。1957年,我国第一部水土保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要求工矿企业、铁路、交通等部门在生产建设中要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并接受水土保持机构的指导和检查。1952年,国务院公布实施《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其中涉及的水土保持实施方案,就是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的雏形。在1991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与承担的义务。1996年3月1日,水利部批复同意了全国首个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即《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安太堡露天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标志着开发建设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走上正轨。2008年1月14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防治标准》(gb50434-2008)经过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批准,并于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使得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更加完善。
新《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后,截止2012年底,已有江西、甘肃、重庆、四川、贵州五(市)出台了省级地方性法规,五省市结合当地的实际,对国家大法进行了细化,增加了可操作性。在生产建设项目的审批上规定了前置条件,如:甘肃省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核准,生产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许可手续,贵州省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查验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开展场地平整以及通水、通电、通路等施工准备工作。
3.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计划
研究内容:南京恒大华府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研究计划:
2015.2.12015.2.7进行现场踏查
2015.2.82015.3.25收集周边环境数据
4. 研究创新点
《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为预防水土流失,其中的条例规定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批准(包括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本课题就是编制符合国家、省、市要求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