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以###为例开题报告

 2021-09-23 12:09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人民养老观念的深刻变化, 我国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日益突出。农村传统的以家庭保障为主的保障方式已经难以继续下去。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工作的关键是要进行制度创新,对农村养老保险的原则和现行政策进行适当的改革和修整,加紧速度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依据各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状况以及农村居民自身条件设计符合各地区现状的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立健全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健全过程中克服途中的阻碍,让农村的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养老保险能实现基本同步,伴随调整城乡二元制经济结构,实现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的公平,也让农村居民放心真正的老有所养,将闲余资金用于农村的发展投资,使新农村建设更加殷实,同时极大地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更有,使在外打工的青年更放心留在农村的老年,更加努力为祖国四化贡献力量。

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国外许多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相对比较早,许多国家早就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例如,在上世纪50年代中期,日本就已经建立了面向农民、个体经营者的国民养老保险制度。在1959年,日本首次颁布了《国民养老金法》,该法明确规定凡年满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日本农民个体经营者必须加入国民养老保险,将原来未纳入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广大农民、个体经营者依法强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凡投保者加入25年以上、年龄65岁以上的,均可领取国民年金(基础养老金)。在初期,采取了10年年金5年年金过渡性举措,使该制度逐步走向成熟,1986年进入全支付阶段。免费享受国民年金的对象主要是年龄已经60岁以上,或者属于生活保护的低收入无缴纳能力者,个人提出并经严格审查后,可免费享受国民养老金保险,但退休后其免交期间的养老金仅有原水平的1/3。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使得如本老年人无后顾之忧,能将跟多闲余资金投入到休闲生活中,从而提高的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

1935年,美国通过了《社会保障法》,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在职职工实行联邦统一的老年保险。195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法修正案把老年保险扩大到农场主、农场雇员、家庭服务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州和地方政府的雇员。此农村要老保险的特点是强制性和全民性,把全体农民纳入全体国民的一般社会保障制度之中。世界上,还有韩国和新加坡也是采类似这样的制度。

3.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计划

本论文主要从四个方面来展开对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

第一方面:养老保险的相关概述,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概述,包括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大背景、现状、意义、困境以及相关宏观政策,关键是提出现状的问题所在,如:如何使农村养老保险真正的在全国范围内切实落实;如何解决空巢老人的衣食住行以及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问题;现阶段养老保险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瓶颈等。

第二方面: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相关宏观政策及其实施后的反应情况,优势指出的论述以及总体上存在的缺陷的描述。简单国外养老保险的榜样论述,强调国外的优良举措及其带来的广大人民的利益显现。并且将我国与国外做简单的对比,找出外国值得借鉴的政策。如1、日本的相关政策:1959年颁布《国民年金法》,1985年建立双层养老保险制度,即第一层次覆盖所有公民的国民年金制度(又称基础年金),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在日本拥有居住权的所有居民都必须参加。第二层次是与就业收入相关联的雇员年金制度。2美国的相关政策:1935年,美国通过了《社会保障法》,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在职职工实行联邦统一的老年保险。195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法修正案把老年保险扩大到农场主、农场雇员、家庭服务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州和地方政府的雇员。此农村要老保险的特点是强制性和全民性,把全体农民纳入全体国民的一般社会保障制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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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研究创新点

结合具体案例(浙江省上虞市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经济学等分析,并从简单的视角出发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法,之后再进行总结性的分析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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