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基于对司法判决文书的实证分析任务书

 2022-12-08 10:12

1. 毕业设计(论文)的内容和要求

无效行政行为在实体法上自始无效,在救济法上不具有拘束力,当事人可在任何有关程序中主张其无效。

《行政诉讼法》第75条确立“重大且明显违法”的判定标准并加以例示,但由于认定标准抽象、例示不足,实践中认定标准不一,且鉴于司法实务的复杂性,法院对于行政行为无效的认定也体现了法安定性与实质正义的权衡,实践中多以“具体价值衡量说”加以补充。

因此本文将以德、日行政法中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内容为参考,重新归纳、梳理我国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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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验内容和要求

内容:无效行政行为认定的功能定位,作为一种权利救济的例外抗争手段,其救济法上的差别不仅维护了实体法上对于一般违法与无效的区分,而且对相对人拒绝权提供了制度化保障,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德、日行政法中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可为我国吸收与借鉴,为我国行政法中无效认定涉及的“重大且明显说”提供理论指导;具体而深入地分析我国行政法中关于“重大且明显说”的采用,所谓重大性即是指行政行为明显违反了实质要件与相关规则,给行政性对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严重影响;所谓明显性即是指新郑行为的瑕疵是任何理性人都能判断的违法性。

对裁判文书进行总结与归纳,提取出于实践中常见的无效事由,即行政行为实施主体无资格,行为无依据,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违背重要原则、其他情形;提出重大且明显说的理论局限,给出解决方案。

要求: 1、收集和阅读文献资料; 2、加工整理论文相关文献,完成和提交开题报告 ;3、根据文献资料,运用所学知识,对研究内容进行分析,撰写论文; 4、论文格式符合毕业论文撰写规范; 5、按时记录毕业论文进程日记; 6、准备并完成论文答辩工作; 7、按要求完成论文的整理、装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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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参考文献

[1]梁君瑜:《论行政诉讼中确认无效判决》,载于《清华法学》,2016年第4期。

[2]王贵松:《行政行为无效的认定》,载于《法学研究》,2018年第6期。

[3]张冬阳:《假象行政行为的界定和权利救济》,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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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毕业设计(论文)计划

1.确定选题,填写选题报表及开题报告:2022年11月20日至11月30日;

2.搜集整理资料,完成任务书: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18日;

3.完成初稿及中期检查:2022年1月19日至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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