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信用政府管制的法律边界研究文献综述

 2022-10-27 20:32:21
  1.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我国社会信用政府管制的法律边界研究

摘要:社会信用,是以大数据为基础、以技术能力为支撑的、以法律规则为保障的管理制度,是一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现如今的信息技术为我国建成社会信用体系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但是,我国这方面的法律规则依然处于不健全的状态,法律规则的建立健全,才能保证公民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也能够限制政府公权力,保证其不滥用,做好社会信用体系的裁判员。

关键词:社会信用、权益保护、行政管制、

  1. 什么是社会信用和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信用是人们在为人处世及各种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一种基于伦理的信任关系,可以理解为我们平常所说的诚信。具体表现为各主体在社会活动中遵守法规和道德规范、履行合约、兑现承诺的行为能力及信任度。所有主体的社会信用关系构成了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和社会秩序。有观点认为,社会信用主要指的是金融信用,即一个人或机构能够先行获得金钱或商品,日后再行付款的限度。

而我国目前正在建设的社会信用体系则指的是一种有效的社会、经济管理机制,它以道德、产权和法律为基础,以信用制度为核心,通过对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的采集、分析、传播、预警等功能,解决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信用信息不对称的矛盾,从而惩戒失信行为,褒扬诚实守信,维护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信用中介机构为主导的模式;二是以欧洲为代表的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模式。我国目前所建设的社会信用体系,很大程度上与欧洲相似。

  1. 什么是政府管制

政府管制是政府管制是政府对经济或者社会行为的一种干预行为,是利用命令或者经济的诱因等方式来建立、促进、维系经济和社会活动的秩序、效率和公平,并借此对公民的权益和福祉提供最大的保障和服务。政府行政机构依据法律授权,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构成特定经济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和控制的行为。政府管制的一个根本特征,就是依法管制,也即通常所说的依法行政。但这里的“法”必须是合理的法,是所有利益相关集团都接受的法。否则依法行政或依法管制就成为少数强势利益集团侵害弱势利益集团的“合法”工具。

社会信用政府管制属于公用事业类型的管制,一般由政府对企业的从业资格、产品及服务内容和标准进行审查和认证,从而确定一家或极少数几家企业获准享有特许经营权,并承担该产业的供给,而不能自由退出。目前,我国政府已经许可有八家征信机构有权收集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和部分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共享这些信用信息,关于这些机构的管理,主要有《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1. 国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

国外发达国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领先我国许多,有很多值得我国学习借鉴的地方。主要有:1.不断完善信用法律体系和征信机构管理法律体系,适应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变化2.注重对信用行业的管理,设立相应的政府机构,管理信用行业3.重视市场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作用,将政府视为管理者和中立者的制度设计。

  1. 我国政府对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利用存在的问题

由于缺少国家层面的信用立法,我国政府对社会信用信息的管理利用存在很多问题,往往按照领导对中央文件的精神理解办事,规范性、可操作性都太弱,人为因素影响太大,产生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1.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修改、收集等问题无法可依2.信息主体对信用信息的权利和义务缺少相应规定3.信用信息与个人其他权利的联系、影响,以及保护缺少规定4.信用联合奖惩制度的法律依据以及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控制5.信用主体所享有的各项由信用信息衍生出来的权利也缺少规定。我国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大的问题就是无法可依,政府机构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常常会产生角色行为失当、权力约束失衡、责任追究失位等问题。

五.我国公共信用信息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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