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定义,学术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最早的概念由斯坦福大学威廉.夏普教授于1964年提出,认为系统性风险即证券市场上不能通过分散投资来消除的风险,这些风险因素会引起投资收益的变动,且以同样的方式对所有证券收益产生影响。2008年金融危机后,金融稳定委员会(FSB)认为从实践角度判断系统性风险的标准是金融机构、市场或者工具是否会由于失灵而导致整体性恐慌,从而产生传染性。FSB对系统性风险的界定给出了三个标准:规模、相关性以及可替代性,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针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则特别添加了时间因素。日内瓦协会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特征进行了全面的界定:规模是指金融系统中各组成单位所提供的交易量;相关性指与金融系统中其他部分的联系;可替代性指当发生问题的时候,系统其他部分可以提供相同服务的程度;时间指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不会产生立竿见影的冲击和影响,但是会在更长时间范围内发挥作用。
在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分析方面,以日内瓦协会为代表的主要机构主张应将保险业的经营活动分为核心经营活动和非核心经营活动,通过对保险公司各项活动的系统性分析而不是将保险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传统的保险经营和投资等活动并不会产生系统性风险,但其中两项非核心业务:保险业资产负债表以外的衍生品交易,包括信用违约掉期业务,通过商业票据和证券借贷募得资金的管理不当等,会产生系统性风险。
从监管角度看,由于保险业系统重要性风险的监管事关金融稳定,而宏观审慎政策的直接目标即为应对系统风险。库克委员会在20世纪70年代末首次提出宏观审慎的概念,BIS认为宏观审慎是提高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工具。对于宏观审慎的目标,BIS、G20(2011)认为是维护金融稳定,避免由于金融不稳定导致的损失。针对保险业的情况,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认为保险监管改革需考虑三方面的因素:保险集团的全面协调审慎监管;当经济危机时资产价格的极度变动,保险人需提高敏感性和灵敏度;保险人偿付能力受损时对保单持有人的保护。Harrington(2009)指出,对系统性风险和陷入困境保险人的过度监管,会损害市场规律。瑞士再保险(2010)认为过于保守的资本金要求可能导致保险产品的费率过高,尤其是对资本密集型保险产品。日内瓦协会指出保险业系统重要性风险监管分为两步,首先是识别系统重要性活动,其次是对系统重要性活动赋予具体的指标,从而判断系统重要性机构并进行相应的重点监管。
在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和计量上可将现有文献分为两大类,即整体性系统性风险的评估计量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风险的评估计量。
度量整体系统性风险的指标可分为基于CoVaR的指标、预警指标、宏观压力测试指标等。CoVaR指标:Adrian和Brunermeier(2009)提出通过CoVaR方法测试金融部门的风险价值,并从杠杆、规模和期限错配等方面计量系统风险。Acharya, Pedersen, Philippon和Richardon(2011)运用系统性预期损失指标衡量资本不充足的单个机构对整个市场可能造成的风险;HUANG,ZHOU和ZHU(2011)通过计算灾难性风险溢价方法( Distressed insurance premium,DIP) 来测算系统性风险。Monica Billio,Mila Getmansky,Andrew W. Lo,and Loriana Pelizzon(2011) 运用主成分分析和格兰杰因果网络方法( 线性以及非线性)判别金融机构网络的资产收益的统计关联性,这种方法是CoVaR、SES、DIP 指标的有益补充。Phelim Boyle,Joseph H. T. Kim(2012) 在Adrian 和Brunermeier(2009) CoVaR 方法的启发之下,运用广义有限条件尾部期望( the generalized co-conditonal tail expectation,CoCTE) 方法度量系统性风险,并使用历史数据进行计算,描述如何通过风险计提实现逆周期的系统性风险监管。Hua Chen,J. David Cummins,Krupa S. Viswanathan 和Mary A. Weiss(2013) 在HUANG,ZHOU 和ZHU(2011) 在DIP 方法以及Acharya,Pedersen,Philippon 和Richardon(2011) SES 方法的基础上,首次利用信用违约掉期价差( CDSs spreads) 和股票盘中价格等高频数据度量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同时运用线性和非线性格兰杰检验判断银行业和保险业风险传播的相互关系并进行了压力测试。
度量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风险,日内瓦协会提出保险机构系统性风险的两步法(Geneva Association,2011)。第一步,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和产品的监管;运用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委员会(IAIS)关于系统性风险的标准,识别潜在的系统性风险和市场。第二步,国家层面的监管和团体监管;发现从事系统重要性风险活动的保险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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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aisal Baluch , Stanley Mutenga and Chris Parsons. Insurance, systemic risk and the financial crisis_ The Geneva Papers,2011
10、BIS, A Framework for Assessing the Systemic Risk of Maj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_ BIS working papers,2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