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献 综 述
- 相关概念
1.1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一词在国内首次出现是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报告中首次提出的,随后在2007年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上决定使用,并在十七大报告中得到确认。在此之前,我国一直沿用“民间组织”、“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来称呼组织,在十七大上确认用“社会组织”一词,体现了党认识到了社会组织对于国家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其覆盖范围广大,可以将包括政府和企业之外的所有组织包含其中,另一方面表明了党认为对于本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不能照搬西方的非政府组织的概念,需要根据国情进行适当的定位,减少了政府与非政府之间的对立性。清华NG0研究所王名教授认为中国的社会组织的定义应该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具有正式的组织形式、属于非政府体系的社会组织,它们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但并非面面俱到,需要客观而动态地加以观察和理解。同时他认为中国广义的会组织有三种,第一种即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第二种为由城乡居民自发成立、主要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的各种社区基层社会组织;第三种为工商注册的非营利组织,指按工商企业形式登记注册,但主要从事各种非营利活动的社会组织”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的社会组织被分为了三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分别根据不同的管理条例接受登记注册,服从行政管理。其中社会团体又分为学术性社团、行业性社团、专业性社团、联合性社团;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分为教育类、科技类、文化类、卫生类、体育类、社会福利类等”
1.2体育社会组织
根据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划分,体育类社会组织属于社会组织的一类,一般来讲体育社会组织可以分为体育社团、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体育基金会等。但此类划分缺乏明确的对体育社会组织的社会发定位和特殊性,近些年来学者的研究对其定义也比较模糊,大多以“体育社团”为研宄对象进行概念界定,其概念中界定中也包涵了其他两类社会组织的特性。徐仲槐教授在《体育社团实体化初论》中强调了体育组织的“自愿性”的特点。卢元镇教授对《中国体育社会学》中界定其为“以体育运动为目的或活动内容的社会团体”,且拥有六个必要条件:成员、社会目标、管理准则、权利机构、物资设备和适宜的外界环境。综合上述的概念,本研究认为体育社会组织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属于非政府体系,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了一定的体育目标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2.体育社会组织现状相关研究
目前,国内诸多研究学者主要针对体育社会组织现状展开了深入探究与分析。其中,知名研究学者窦卉平在其自行创作并发表的《对我国社会体育组织机构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一文[及楚继军和万昌智联合发表的《广东省体育社团组织网络现状》一文中展开了广泛性研究与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建议体育行政部门在权利方面要进行逐步的下放、在这些方面要进行合理的转变、在推进单项协会改革方面提出要进行更加具体的实体化改革,加大对各种体育类型俱乐部的发展与扶持发展社会兴办各种经营性的体育活动,刺激体育消费,进一步增强各体育事业单位的活力,推动公民体育、社会体育持续稳健发展[。崔丽丽等多为学者在联合发表的《全国性体育社团现状分析》一文中[,赵子江在其创作的《我国公募体育基金会现状及发展对策》一文中,以及汪流、李捷联合刊登的《北京市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现状与对策》一文中明确强调,现阶段,我国体育社会组织一直保持快速发展态势,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其地位与影响力也就愈加显著。不过,纵观其发展历程进一步发现,它的发展数量明显不及当地经济发展,其现存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官办模式占主流;二是没有建立相配套的扶持培育管理体系,资金严重短缺;三是并未形成专业人才团队;四是固定的活动场地。基于现有研究成果之上,在十八大政府的政策指导下,国内体育社会组织一直保持强劲发展态势,规模不断扩大,活动种类逐步变多,体育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的相互依赖关系的正在减弱,速度越来越快。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该组织的数量与品质严重滞后、法律规章制度建设进程慢、自身管理水平低等。在翻阅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进一步发现,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主要存在三个问题:首先,发展基础不夯实,社会民众的参与性与活动的独立性都不强。其次,体育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有待改革,在资金运作和服务提供等方面应降低对政府部门的依赖程度。最后,缺乏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
参考文献:
[1]黄亚玲. 论中国体育社团[D].北京体育大学,2003.
[2]郭梦瑶. 湘西城镇民间体育社会组织的现状与对策研究[D].武汉体育学院,2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