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套路贷”自 2016 年开始引发关注,此后便与传销、非法集资等犯罪一并成为经济领域违法犯罪的打击重点。然而,“套路贷”犯罪的行为内涵十分复杂,对其的司法认定也极其困难,因此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2019 年 4 月 9 日出台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套路贷”意见》)对套路贷有了概念上的认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套路贷”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中,除却“套路贷”的行为本身涉嫌犯罪,其巨额借款资金来源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其团伙犯罪形式也可能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
“套路贷”犯罪本质上还是以诈骗为核心要素,可能伴随的暴力行为大多是为了帮助诈骗行为的实现为目的的。因此其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动寻求暴力并以暴力为首要谋求利益的形式还是存在区别。但“套路贷”与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在“套路贷”团伙犯罪已经有涉黑化倾向的背景下套路贷涉黑犯罪问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套路贷”的概念及构成特点(一)“套路贷”的概念(二)套路贷的构成特点
二、“套路贷”与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及罪数确定(一)涉黑犯罪的特点(二)“套路贷”衍生出来的涉黑犯罪(三)“套路贷”与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界定及罪数问题
三、“套路贷”涉黑犯罪的法律适用(一)现行法律框架内的法律规制(二)完善法律规制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根据目前司法界公布的案例,“套路贷”犯罪一般采取以下流程进行。
第一阶段是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
犯罪嫌疑人通常会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对外招徕业务,利用受害人资金短缺,急需用钱的困境,以各种理由,例如,以“保证金”、“违约金”等名义迫使受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汽车等不动产抵押合同等置受害人于不利的合同。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11/16-11/30 查阅收集选题相关文献资料、撰写开题报告与开题;
2022/11/30-2022/2/29 深入研究课题,完成论文初稿;
2022/2/29-3/29 与指导老师交流,修改论文;
5. 参考文献
[1] 孙丽娟,孟庆华.“套路贷”相关罪名及法律适用解析[j],犯罪研究,2018(1).
[2] 闵达.“套路贷”案认定分歧的审查判断[j].中国检察官,2017.
[3] 秦正发.高利贷的刑法规制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