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文 献 综 述未登记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时效问题研究一、研究背景和意义伴随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物品流转越来越频繁,人们逐步增强的财产管控意识使得人们越来越注重对物权的保护,若谈到对物权的保护,就必然提到物权请求权,而返还原物请求权在物权请求权中的地位尤为重要。
返还原物请求权即指物权人所享有的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这是所有权人为保护自身对物的圆满支配的最重要的救济方式。
但《民法典》对于诉讼时效制度是否包含未登记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并没有明确规定。
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主要围绕为什么未登记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以及适用何种诉讼时效两个问题展开叙述。
民法典第196条明确了不动产和登记动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由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排除性列举中并不包含未登记动产的诉讼时效问题,所以未登记动产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仍有争议,但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的衍生品并不能当然适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在并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此衍生品并不能完全等同于物权本身,其自身具有的请求权性质也允许其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此诉讼时效应为十年特殊诉讼时效,因为要为衔接取得时效做准备,恶意取得为十年期间,善意取得为五年期间,如果简单适用三年诉讼时效,在无权占有人适用时效抗辩时则会出现物权人无法取得特定物,无权占有人亦属非法占有的情况发生。
文章的撰写将采取三种主要的方法,首先是案例研究法,通过对指导案例中关于未登记动产请求返还原物案件的判决的研究找出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解决方法并进行评析,其次是文献研究法,在有关文献中找出主流观点分析比较其优缺点,最后是对比分析法,通过对各国立法的比较,找出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道路并提出相关的建议为法律的不断进步做出一些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