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关于受案范围条款分析开题报告

 2022-07-06 10:0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现行的行政诉讼法颁布20余年以来,对在行政救济中,对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起到了不可磨灭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快速进步,法治环境的不断变化,诉讼实践的经验不断增强,在处理行政救济的过程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矛盾也陈出不穷,特别是现今#82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8221;法治原则的确立,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诸多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

因此,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势在必行,笔者就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受案范围的规定略作分析。

从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的内容来看,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采用的是混合式规定,即概括式与否定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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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首先介绍国内法学界对于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主要观点和国外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最新理论成果,然后再分析研究我国目前行政诉讼中对于受案范围改善的要求和第十二条目前在我国司法界适用现状,结合经济全球化的背景和国内外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发展情况,从而阐述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受案范围改革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最后将从我国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受案范围的立法现状入手,围绕受案标准和受案内容两个方面剖析行政诉讼第十二条受案范围在实践中的作用和现实意义。

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具体实践并就第十二条的缺陷与不足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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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以判例法作为其主要法律渊源,二十世纪60年代歼始,行政司法审查的范围不断扩大,凡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无所不包的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不能被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必须是被经过严格认证的例外,无救济即无权利的法律理念上至联邦下到各州得到完美的体现,从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中可以看出,可进行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相当宽泛,而在英国是通过普通法和衡平法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英国高等法院王座法庭可以应王的名义对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这虽然是一项不成为的宪法规则,但对于国家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法律的秩序和尊严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由此看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必由法律明文规定,法院可以通过普通法或衡平法的救济对行政行为予以司法审查,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英国法院才会适用制定法,法院在适用制定法对行政行为予以受理,在没有法律规定或法律排斥司法救济时,法院可以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对行政行为予以审查。

陈秀(2013)在其所发表的论文中从受案范围角度阐述了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并且以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为例着重探讨了国家行为在法律救济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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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2022年12月:在前期搜集并阅读资料的基础上写出开题报告; 2.2022年1月:广泛搜集与选题有关的文献资料,仔细研读,了解国内外与选题相关研究现状、成果、观点,为撰写论文找准切入点,理清思路并写出论文提纲; 2.2022年2-3月:完成初稿,重点解决写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难题。

3.2022年4月20日前:修改论文,提交外文文献翻译资料。

配合老师进行论文写作的中期检查; 4.2022年4月20日--5月10日:反复修改定稿,准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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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 陈宏光、尚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动态分析与现实思考》,《政法论坛》第20卷 第1期。

[2] 卢倩:《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再思考》,《行政与法》2002年第10期。

[3] 杨帆:《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反思》,《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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