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关于可跨区域管辖条款分析开题报告

 2022-07-06 10:0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8220;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8221;新《行政诉讼法》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8220;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8221;第二款规定:#8220;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8221;而此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法院的#8220;地方化#8221;问题对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从体制层面给行政审判注入了一剂十分有效的#8220;强心针#8221;,成为《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一大亮点。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恰逢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召开之际。三中全会有关全面深化改革和四中全会有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深深嵌入《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及实施之中。《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8220;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8221;的目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进一步指出:#8220;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的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8221;

行政诉讼管辖指的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与权限。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管辖作为一项基本行政诉讼制度,在这个时期的中国其程序价值在于能够开启行政案件审理,同时还具有影响行政案件最终能否获得公正审理的实体价值。因此研究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可跨区域管辖条款,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社会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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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本文的写作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中的管辖制度及分析其存在的弊端。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中的可跨区域管辖条款修改的社会背景,其与修改前的管辖制度相比存在的优势及意义。第三部分主要根据所学知识为修改后的行政诉讼管辖条款的规定细化提出自己的建议,并对未来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发展提出展望。根据上述写作内容,草拟提纲如下。

一、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中的管辖制度条款及缺陷分析。

(一)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内容及其含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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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现状:由于历史原因,大陆法系典型国家法国和德国采用的是行政法院型审判模式,行政案件一般由行政法院管辖。其关于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代表观点如下:以德国为例,德国行政诉讼中的管辖规则比较简单,但是十分严格。其法律只认可专有管辖,不存在管辖约定。如学者胡芬在著作《行政诉讼法》中强调联邦与州之间,以及州与州之间发生的非宪法性公法争议,均由联邦行政法院实行第一审和终审管辖。而对于地域管辖权德国学者提出,该国建立了一个#8220;规则-例外-系统#8221;。基本遵循由作出行政行为时所在辖区的行政法院管辖的原则,除涉及土地争议和职务关系产生的争议。

英国和美国采用的是在行政裁判机构基础上的普通法院型行政审判体制。其关于行政诉讼法管辖制度研究的代表观点如下:以美国为例,同英国一样设立了普通法院对特别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行使上诉管辖权。学者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指出独立管理机构,专门法院的权力比较大,但是管辖区域十分狭窄,需要严格遵守法律。

国内研究现状:我国大多学者认为,本次行政诉讼法中可跨区域管辖的修改是此次法律修改中的一个亮点。如沈福俊在《基层法院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论析--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相关内容分析》中指出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的是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相重叠的体制,致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受到地方干扰的现象成为难以克服的顽疾。本次修改使跨区域管辖并不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乃至铁路法院等其他专门法院也可以成为行使跨区域管辖权的法院。学者苏春慧在《浅析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中指出本次修改是为了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此次修订从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受到的不正当干预,但是想要使问题从根本上加以解决,还应当继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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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一、明确所研究的课题的目的、选题方向和论证角度。收集相关材料,草拟提纲。完成开题报告。

二、提炼材料,确定论证的主体和方法。满足主题符合法理和客观规律的要求,使课题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三、完成毕业论文的初稿,做到主题突出,层次分明,严格按照法学毕业论文的格式和要求,完成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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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潘丽军.对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制度的反思[j].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07(01)

[2] 朱新力,唐明良,葛宗萍.行政诉讼异地交叉审判的启示[j]. 团结. 2005(03)

[3] 李红枫.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现状及对策分析[j]. 行政法学研究. 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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